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苏医保办发〔2021〕32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
医保办发〔2021〕3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确保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三孩,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
二、做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保障工作,要按照《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13〕363号)要求,切实落实好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待遇。
三、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水平,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待遇参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报销政策执行。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完善参保缴费办法,按规定落实好财政补助,将新生儿及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新生儿医疗保障权益。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