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印发关于无锡市范围内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4-02-24 锡政发〔2014〕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根据我市深化城乡一体化发展改革部署要求,为积极稳妥推动全市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大市”范围内户口政策的对接统一,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无锡市区和江阴市、宜兴市;本规定所称“我市”、“本市”、“全市”、“大市”均包括无锡市区和江阴、宜兴二市;本规定所称“户口迁移”,为全市范围内遵循合法固定住所登记原则办理的市内户口迁移;本规定所称“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公民、单位因购买、自建、继承、受赠与等享有所有权的住所,与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所。
一、市内户口迁移
“大市”范围内户口迁移作为市内户口迁移,实行网上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公民持相关材料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
(一)搬迁迁移。公民因居住地发生变化的,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办理迁移。
(二)投靠迁移。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父母与子女之间、配偶之间可以相互投靠迁移(配偶投靠,可放宽至被投靠人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夫妻离异的,小孩户口可凭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迁至有抚养权的一方。
(三)拆迁安置房落户。针对我市实际拆迁安置过程中,存在一个产权人安置多套住房给本人子女或父母居住的情形,其子女或父母户口,凭拆迁安置协议,经安置协议人同意,可分别迁入实际居住的住房内。
(四)迁入社区家庭户。确属无住房、无处投靠的本市户籍人员,经出具无住房证明,可申请迁入社区家庭户。
(五)学生户口迁移。凡被我市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原先已将户口迁移至学校,毕业后符合人事部门接收政策的,按照人事接收手续办理落户,其余则由现家庭户口所在地接收落户。本市籍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落实工作的,一律在家庭户口所在地落户,不再落户在工作单位集体户。
二、市外户口迁入
市外户口迁入实行条件准入制,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各自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户口准入政策,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一站式办理,符合政策、手续齐全的,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完成审批。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全市户口登记管理业务统一执行《无锡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市内迁移和市外迁入的办理手续、办理程序及时限,均按照此文件执行。全市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统一使用《办理户口业务告知单》、《办理户口业务申请表》。
本市户籍人员在“大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其户籍登记内容只作公民身份信息登记,不作为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依据,户口迁移后,其涉及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宅基地、计划生育等事宜,由市各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市原有户口迁移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