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工作规程、统一市区商品房预售许可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房信法〔200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吴中、相城、高新区房产管理局,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为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落实市委“增创科学发展新优势、实现又好又快新跨越”要求,实现“服务大局创一流,‘住有所居’新跨越”目标,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市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工作规程、统一市区商品房预售许可标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通过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如实填报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预售商品房楼盘表,并提交下列申报要件:
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⒋商品房预售方案;
⒌预售商品房分层分户平面图(由房管部门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分层分户平面图);
⒍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报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划总平面图);
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
⒏白蚁预防合同;
⒐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
⒑工程施工合同;
⒒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⒓公安编号批准文件;
⒔抵押权人同意预售抵押房地产证明。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按下列工作规程办理:
⒈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如实填报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预售商品房楼盘表,并提交相应申报要件。
⒉受理:房管部门应当当场收验申请企业提交的上述申报资料,资料齐全、规范、有效的,房管部门应当及时网上发送《商品房预售许可受理通知书》;申报资料不符合齐全、规范、有效标准的,房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5天内网上发送《商品房预售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或《商品房预售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将需要补正的具体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
⒊初审:房管部门应当自网上发送《商品房预售许可受理通知书》之第二日起5天内,审核申报资料,组织现场勘验,填写《预售商品房工程进度现场踏勘表》并由申请企业签字认可,申请事项符合预售许可有关规定的,应当网上提出初审通过意见;申请事项不符合预售许可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网上提出初审不通过的意见和理由。
⒋复审:房管部门应当自网上发送《商品房预售许可受理通知书》之第二日起8天内,复审申报资料,同意初审意见的,应当网上同意初审意见;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当网上否决初审意见。
⒌终审:房管部门应当自网上发送《商品房预售许可受理通知书》之第二日起10天内,审核申报资料,同意复审意见的,应当及时网上同意复审意见;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当及时网上否决复审意见。
⒍告知:房管部门应当自网上发送《商品房预售许可受理通知书》之第二日起20天内,网上发送《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并及时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将不予预售许可的理由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
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预售许可条件,目前统一按照预售商品房各单体建筑下列工程形象进度来掌握:
⒈地上6层(含6层)以下的低层或多层建筑,不低于基础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
⒉地上7层(含7层)以上的中高层或高层建筑,不低于完成地上、地下总层数五分之一的结构工程。
四、市区各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受理要件,不得擅自增设前置条件。如因特殊原因需增加的,必须报市局备案认可后方可实施。
附件:预售商品房工程进度现场踏勘表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