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申请条件和转入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人社规〔2012〕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通医保发〔2023〕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工作,保障职工权益,现对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申请条件和转入后享受待遇条件明确如下:
一、转入申请条件:
已在本统筹地区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
二、转入后享受我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
(一)跨统筹地区到本市的流动就业人员,符合通政发〔2009〕91号文件等转入规定,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其在原就业(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本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我市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实际连续缴费年限满15年;
2.在本统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或转入后实际连续缴费年限满5年;
3.可在本统筹地区办理退休手续。
(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均在本统筹地区参保的流动就业人员如不能在本统筹地区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医疗保险关系应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三)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同时期有重复缴费的只计算本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