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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全文失效】
京财税[2013]638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13-05-02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二)》(财政部令83号)规定,全文失效。现在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21〕12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办理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免税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应于2013年5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二)对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应于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填报《备案表》。
(三)企业运营用地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情况变更税务登记及备案手续,填报《备案表》;如变动后不符合免税规定的用地,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备案的后续管理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登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台账,并指派专人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强化对站场用地情况的跟踪和监控工作,及时掌握土地使用状况及变化情况。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到期失效】
财税〔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城乡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精神,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二、上述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三、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须持相关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