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政房(2008)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房管局关于公布2006-2010年度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住房发﹝2011﹞46号)规定,予以保留。
各县(市)房产管理局、宝应县建设局,邗江分理处,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扬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扬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
二○○八年三月九日
扬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预)销售,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第二条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现(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现(预)售许可前,应当办理现(预)售商品房入网手续。
第四条 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授权委托书,到扬州市房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处申请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操作系统用户注册,办理入网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络操作人员应经过网络管理系统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相应系统操作资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网上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 商品房获准销售后,开发企业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在扬州房地产信息网进行销售公示。
第六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任何形式进行销售。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将合同信息进行备案,获取合同备案唯一标识码,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注明该套商品房已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已取得合同备案标识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将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条 各县(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扬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