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人保规〔201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保规〔2017〕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11〕5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国家和省规定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地区转移临时缴费账户的,只转移临时缴费账户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参保人员跨市转移临时缴费账户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由最后一个参保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
国办发〔2009〕66号和
苏政办发〔2010〕49号等文件规定转移相应资金。
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