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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徐州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徐政发〔2008〕1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徐政发〔2017〕63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

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责任书,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县(市)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县(市)、区政府与被征地农民签定基本生活保障协议书,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所在的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必须在基本生活保障协议书上签章确认。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历史遗留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有关部门具体抓好落实。

二、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1、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

2、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提取标准按照新征用建设用地面积计算,三类地区每亩10000元、四类地区每亩9000元。其中,属商业、旅游、娱乐和经营性房地产等经营项目用地的,由享有土地收益的财政部门负担;属工业项目用地的,按项目税收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

3、对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项目工程受益的同级政府或者土地使用单位按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5、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时,主城区缺口资金由市、区各承担一半,徐州经济开发区缺口资金由其自筹解决;其他县(市)、贾汪区缺口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三、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第一年龄段人员(16周岁以下),采取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三类地区每人5000元,四类地区每人4000元。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第二年龄段人员(男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女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三类地区每人每月170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50元,期限2年;达到养老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三年龄段人员(男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女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三类地区每人每月150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30元;达到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四年龄段人员(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即养老年龄),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三类地区每人每月230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210元。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当年物价上涨指数超过一定水平时,适当增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临时物价补贴(按季计算发放,每季度物价上涨指数超过规定标准时,按被征地农民同档月保障标准的25%发放),所需资金从统筹账户中列支。

四、规范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领取办法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其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镇(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确定生活补助费或养老金待遇水平和执行时间。

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不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后,又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与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签定领取个人账户资金协议书后,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以后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于次月一次结清给合法继承人。

五、加强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县(市)、区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登记,并将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参照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内容和标准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培训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账户中列支。

六、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

县(市)、区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进行专项核算,专账管理。财政专户由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首先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的,从社会统筹账户中支付。

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统一编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年度终了,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编制年度收支决算,并报市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拖欠支付或者擅自减发、增发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待遇,不得截留、挪用或者侵占。

县(市)区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