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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市区公有住房解危工作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市区公有住房解危工作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011-10-19 扬住房发﹝2011﹞41号



为进一步推动市区公有住房解危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有住房解危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9〕77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区公有住房解危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明确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纳入当年解危范围内的公有住房承租户,公房承租人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已享受但未达标的)或涉房优惠政策的,公房承租人缴清房改购房款后,可按照拥有房屋产权的解危政策实施解危。

1、公有住房解危房房改出售政策依据:市政府《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 扬政发〔1998〕338号)、《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 ( 扬府发〔2004〕113号)等。

2、公有住房解危房房改出售对象:在解危范围内的市区公有住房承租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在实施解危时,可申请按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的自住公有住房,按照拥有产权的解危政策实施。

3、公有住房解危房房改出售面积标准:一般干部职工65-85平方米;科级干部75-100平方米;处级干部90-120平方米。所租住公房超过房改标准部分按公房解危政策执行。所租住公房低于房改标准按实际面积进行产权置换解危政策执行。

4、公有住房解危房房改出售价格: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标准执行。根据市政府扬府发〔2004〕113号相关规定,出售公有住房解危房实际售价根据工龄折扣、成新折扣及住房所处的地段、结构等级、朝向、装修设施等因素区别计价。

5、公有住房危房承租人申请房改的程序:

(1)承租人携带租住公有住房租赁凭证、承租人的户籍证明和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购房申请、工龄证明等材料,到公有住房产权单位进行解危范围的确认,符合解危条件后再到市解危办确认;

(2)市房管局审核、审批房改材料;

(3)承租人凭审批合格的手续,缴清房款后到市解危办办理异地解危安置等有关手续。

二、公房承租户它处无住房且无力购买解危安置房,其房屋又无法就地修缮的,可选择租赁解危安置房。

1、房源户型及地点:解危租赁房源户型为60平方米以内。2011年解危租赁房源地点在杉湾花园五期。

2、解危租赁房租金标准:原租住公房面积部分租金标准按直管公房当年租金标准执行。超出原租住公房面积的部分按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2011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

3、解危租赁房的管理:解危租赁房按照直管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处统一管理。租赁家庭在选定房号后10个工作日内与市直管公房管理处签订租赁合同,建立承租关系。

三、公有住房危房户选择自行到市场上购买商品房时,可按原公房租赁证注明的面积领取政府一次性购房货币补偿。

政府给予解危承租户公房一次性购房货币补偿标准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扬州市区征收(腾让)国有土地上共有租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中,“征收公有租赁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0-90%补偿给公房承租人”的规定。2011年度一次性购房货币补偿标准为:一般收入家庭4800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1050元及以下)5200元元/平方米;最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700元及以下)5500元/平方米。

四、对市区自管公房中零星危房承租户的解危,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由经确认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承租人书面申请,经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同意,由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和市解危办现场勘查认定为危房,必要时经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认定。

2、对确定的危房,根据危险程度和安置房源情况,由市解危办审核确认,并明确纳入当年或下年度解危计划。

3、有产权单位的自管公房危房,由产权单位组织实施解危;无产权单位的自管公房危房,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处组织实施解危。

4、有产权单位的危房腾让后由产权单位处置或放弃产权后交市直管公房管理处接收、处置。无产权单位的危房腾让后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处负责接收、处置。

五、市区现行公有住房解危政策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