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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苏州市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苏州市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2〕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


根据《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府规〔2012〕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明确我市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如下:

一、交存标准

1.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按照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不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75元/平方米交存;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120元/平方米交存;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独立式房屋,无论是否配备电梯,均按30元/平方米交存;半地下室(车库)、地下室(车库),按照45元/平方米交存。

2.层高低于2.2米,产权登记未计建筑面积的阁楼、地面底层车库,按照房产测绘机构提供的套内建筑面积作为交存面积。

3.限价商品房(含动迁安置房等)统一执行上述交存标准。

二、执行范围

苏州大市范围。

三、执行时间

2012年8月1日起,新办理维修资金交存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时按本文明确的交存标准执行。在2012年8月1日前,开发建设单位已部分办理维修资金交存的住宅小区,仍按苏府〔2008〕67号文件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