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关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人社规〔2012〕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通医保发〔2023〕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关系的衔接工作,根据《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通政发〔2009〕91号)和《
关于调整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通劳社医[2009]20号)文件精神,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1.法定劳动年龄段的非职工居民和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老年居民在本统筹地区正常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可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法定劳动年龄段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最长不超过5年。
2.居民医保折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其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之间应保持连续不间断缴费。居民医保补缴年限及居民医保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后参加职工医保的,其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不得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3.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重复缴费的,居民医保缴费部分的年限不可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4.符合折算条件的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按4:1的标准折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同时居民医保的折算年限可抵算职工医保医疗待遇过渡期。
5.办理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折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应由本人提出申请。
6.本通知生效后,原《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关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通人社(L)〔2010〕38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