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商品房建筑面积复测处理规定》的通知
镇建规〔201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2021〕1号)规定,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字[2023]2号)规定,有效。
市城投集团公司、市拆迁办、镇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15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商品房建筑面积复测处理规定》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认真贯彻执行《测绘法》和《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凡未取得房产测量资质的单位及未取得房产测量上岗证书的个人,出具的房地产测量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结果不得作为预销售和确权的依据。”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房屋建筑面积复测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测绘收费标准执行。重新计算的结果与原测绘报告结果的较差超过允许误差的,不收取复测费用。”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2年8月7日印发
商品房建筑面积复测处理规定
(镇房字[2000]第69号通知印发,根据镇建规[2012]7号通知修订)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 17986.1-2000 ),提高商品房销售面积的准确性,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纠纷,维护开发商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工作的管理,现对商品房建筑面积复测处理规定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测绘法》和《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凡未取得房产测量资质的单位及未取得房产测量上岗证书的个人,出具的房地产测量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结果不得作为预销售和确权的依据。
二、贯彻执行国家测绘局《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抓好房地产测绘成果质量验收,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层层负责,确保测绘成果的准确性。
三、房地产权利人(购买商品房的业主或房地产开发商),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商品房(96年6月底以后竣工的)建筑面积申请复测。要求复测人应按复测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支付规定的费用,测量机构接到复测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测工作。
四、经复测后重新计算的结果与原测绘报告结果的较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原测绘技术报告书有效,仍沿用原测绘结果。如重新计算的结果与原测绘报告结果的较差超过以上允许误差范围,则按新测绘结果重新出具测绘报告,并向投诉人和各有关单位出具书面通知。房屋建筑面积以新测的数据为准,已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的,按新测房屋面积办理变更登记,不再收费。
五、房屋建筑面积复测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测绘收费标准执行。重新计算的结果与原测绘报告结果的较差超过允许误差的,不收取复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