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补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镇人社发〔2011〕215号
各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
为促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
社会保险法》及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补缴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二、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三、除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明确的应缴而未缴情形可以补缴外,参保人员不得以前补缴费的方式,增加参保缴费年限和计算连续工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