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征收直管公房有关补偿的规定》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现将《苏州市城区征收直管公房有关补偿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城区征收直管公房有关补偿的规定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苏州市城区征收直管公房有关补偿的规定
为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保障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区直管公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直管公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的直管公房建筑面积根据产权登记情况,由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核定后提供给征收部门。承租人租赁使用的直管公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认定:
(一)直管公有非居住房屋,按直管公房所有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二)直管公有居住房屋属混合结构多层成套住宅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权证管理机构出具的产权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直管公有居住房屋属砖木结构及简易结构的,按租赁证上载明的使用面积乘以系数1.2换算得到的面积,作为安置补偿时认定的建筑面积。
(四)直管公有居住房屋属混合结构非成套住宅的,按该宗房屋全部租赁证上记载的使用面积占《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计得的面积,作为补偿安置时认定的建筑面积。
二、直管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证记载使用面积的认定
(一)租赁证上的独用面积、合用分摊面积及辅助面积内的应认定部分面积的总和,可作为使用面积认定。
(二)辅助面积内记载的晒台面积不作为使用面积认定;阳台面积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
(三)原结构中存在的合法阁楼,其使用面积应当重新丈量认定:净高2.2米(含2.2米)以上按实际面积计算使用面积;1.2米至2.2米(不含1.2米)按实际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1.2米以下部分不计使用面积。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未予认定的搭建阁楼不计使用面积。
凡已列入征收范围内的直管公有居住房屋,自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一律停止使用面积的变更。对直管公有居住房屋征收面积有异议的,应由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三、直管公房所有权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实行货币补偿
(一)征收直管公有居住房屋的补偿
1.以标准租金租赁的,房屋评估值的80%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是普通住宅的,房屋评估值的20%给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房屋是控保建筑或文保建筑的,按房屋评估值的30%给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可按照《
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政府提供的定销商品房。
2.以协议租金租赁的,租赁协议终止,房屋评估值全额给直管公房所有权人。
3.征收居住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直管公房,房屋评估值的30%给直管公房所有权人、70%给承租人。
4.房屋装修评估值给装修出资人。
5.居住房屋的非承租部分(如门房间、走道、备弄等),其评估值全额结算给直管公房所有权人。
(二)征收直管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1.非居住房屋属拨用产的,房屋评估值的30%给直管公房所有权人,70%给房屋管理人,房屋装修评估值给装修出资人。
2.以协议租金承租的非居住房屋,承租协议终止的,房屋评估值全额给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补偿、房屋装修评估值给承租人。
3.对改制前单位以标准租金承租的,该单位在改制后仍租赁使用的,房屋重置价款全额补偿给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房屋评估值扣除房屋重置价后的30%直接补偿给承租单位,其余部分给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停业损失及搬迁补偿、房屋装修评估值给承租单位。
4.非居住房屋补偿款总额扣除给承租人的补偿额后,其余部分应当全部结算给直管公房所有权人。
四、直管公房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不解除租赁关系的,实行产权调换。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可以继续以安置房屋的标准租金租住。
征收直管公房中属代管、托管产权的(不含宗教包经租房产),应当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五、征收直管公房时,承租人欠缴房屋租金的,应当先交清欠租,才能进行补偿。
六、征收直管公房时,以标准租金租赁直管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已死亡的,符合租赁关系变更条件的,应当办理租赁变更手续,由符合承租人条件的同住家庭成员之一承租,然后按本规定进行补偿;不符合租赁关系变更条件的,原租赁关系自动终止,直管公房由所有权人收回并对所有权人补偿。
七、房屋征收决定颁发后,征收部门应当与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就征收范围内的直管公房补偿安置事宜签订协议。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补偿协议在拆除直管公房前,将货币补偿预付款存入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指定的账户。补偿预付款原则上不少于补偿总额的70%。直管公房被征收后,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按实结算货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