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财政局 物价局关于调整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经2013年第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调整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努力提高住房保障政策效应,注重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研究优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形式,着力支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货币保障形式自主选择购买适合自己居住的住房。
二、从2014年2月1日起,城区暂不安排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暂不受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购房申请。
三、城区已经申请并有资格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住房保障家庭,可以继续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2014年度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优惠面积内的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3700元,优惠面积外销售价格仍为每平方米6000元。
四、从2014年2月1日起,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保障的购房补贴标准从占上年度新建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40%左右,提高到占上年度新建商品住宅平均价格50%左右。享受政府补贴所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必须将领取的购房补贴全额退还政府。
五、在住房建设规划中,加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供应量,让住房保障对象在房地产市场上能购买到面积较小、总价较低的住房。
六、在目前规划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加快建设一定数量的居民公租房,让买不起普通住房的住房保障对象能尽快租住到政府提供的居民公租房。
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苏 州 市 物 价 局
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