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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盐政规发〔201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予以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税谱®提示:  本规定自 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我市已有内部审计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