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济宁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机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济政字〔2018〕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一批文件的决定》(济政发〔2024〕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机制,为各类基金在我市投资运作营造更优质的服务保障,提供更宽松的运营环境,根据财政部《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
财预〔2015〕210号)、发展改革委《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
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的实施意见
》 (
济政办字〔2016〕87
)、《
关于印发《济宁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济政办字〔2018〕88号
)等文件规定,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原则,结合我市基金管理实际,现就完善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机制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职责
(一)济宁市政府投资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是市政府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基金决策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基金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基金发展政策、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审定基金管理办法,统筹政策指导;审定基金投资原则、投资方向和负面清单;审定引导基金出资和参股基金设立方案;协调解决基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等。基金决策委员会实行“3+N”会商解决机制,其他副市长及市直其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研究涉及分管事项时参加会议。
(二)济宁市政府投资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为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专门行政机构。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承担基金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政府投资基金发展政策、管理办法、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提请决策委员会审议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基金专家顾问库;组织对拟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方案进行评审和修订完善,提请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组织对接争取中央、省级基金来济设立基金;指导县(市、区)开展基金投资运作;组织对基金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考核评价;定期向基金决策委员会报告基金管理运作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协调解决基金管理和投资运作中的具体问题。基金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市级预算,专项管理使用。
(三)济宁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确定济宁市惠达投资有限公司为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市政府出资引导基金的管理及其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代表市政府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遴选拟出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协议谈判,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基金设立方案,报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基金管理办公室核准的基金方案,签订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负责对参股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资金托管和使用情况的全面监管;定期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二、规范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流程
(一)机构遴选。基金管理办公室按照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的产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或主动对接洽谈遴选产生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办公室指导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拟参与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申报的投资基金方案进行研判,初步确定基金管理机构。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基金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对拟参与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三)合作谈判。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通过尽职调查的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合作谈判,完善投资设立方案,上报基金管理办公室。
(四)专家评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尽职调查与协议谈判结果,形成对拟参与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拟设立方案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从基金管理办公室建立的基金专家顾问库中抽取,专家组一般由3—5人组成。
(五)基金决策。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上报的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以及相关协议等文件进行审核,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决策。
(六)社会公示。对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基金管理机构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决策委员会的审议决策意见,组织签订基金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并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八)申请出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依据基金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政府引导基金出资申请,经基金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政府引导基金出资。
(九)绩效管理。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引导基金、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投后管理,按年度对参股基金的投资运营、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基金决策委员会。
三、完善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机制
(一)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明确所有政府出资设立、委托部门管理的各类投资基金,全部作为政府投资基金,纳入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新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基金出资均由市财政局作为出资人;有关部门根据我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发展筛选备投项目,提出投资计划,由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与合作基金机构进行项目对接,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投资运作。
(二)政府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基金的比例和收益让利幅度。根据参股投资基金的设立规模、特点、管理团队实力和对我市产业发展贡献度等因素,确定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比例和收益让利幅度。
1.鼓励设立与我市产业发展契合度高的母基金,由母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细分投资领域;引导基金参股各支母基金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规模的30%。
2.母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参股比例根据子基金定位、管理机构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对产业类子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20%;对创投类子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25%;对基础设施类子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10%。
3.对国家、省级政府引导基金参股我市设立的子基金,经批准可简化征集评审程序,适当放宽参股比例。
4.对基金规模大、地方产业贡献度高、带动作用显著、管理公司能力强的参股基金,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并报经基金决策委员会核准。
5.实施参股投资基金在我市投资比例与引导基金收益让利挂钩机制。参股投资基金在我市投资比例越高,引导基金收益让利幅度越大,鼓励和吸引投资基金导入的项目更多落地我市。
(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照本通知精神,建立完善各地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报市政府备案。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