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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威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威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威发改发〔2021〕3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关于调整威海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 2023年 8月31日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8.11.12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3-12-26规定,保留。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综保区经济发展局,南海新区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威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我委对《威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威发改发﹝2019﹞17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5日

威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12年修订)《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威海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创新规划、凝聚高层次科研人才、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是威海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威海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好、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工作。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南海新区经济发展局是企业技术中心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和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各区市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认真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5%。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三)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五)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服务、医药研发行业可放宽至不低于300万元。

  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 各区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发展改革委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结合信用核查和现场考察,按程序研究提出拟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通过委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章 鼓励政策

第九条 对运行两年以上的评价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发展改革委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评价结果录入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优先支持拥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承担国家、省级、市级研发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高层次人才申报“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人才工程。

第十二条 发挥各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

等的引导作用,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成果加快转化落地,具备条件的优先纳入威海市重大项目和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

第十三条 鼓励各区市出台优惠政策,在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各区市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自查。

各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各区市主管部门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按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审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分至85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十六条 各区市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定期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威海市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四)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或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 因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五)项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区市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4日。《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威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 威发改发〔2019〕17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来源: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