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2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德政字〔2023〕34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德州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建设幸福德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老年人高龄津贴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具体由卫生健康、财政、审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信息比对、资金管理发放及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且当年度年满8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第四条 高龄津贴标准:80周岁至不满9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不少于200元;9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由不少于300元提高到不少于5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高龄津贴标准。满100周岁老年人长寿津贴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另行发放。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老年人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提出高龄津贴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公布实行。
第三章 信息比对、核实和补贴发放
第六条 县(市、区)公安派出所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老年人名单,村(居)委员会进行信息比对,乡镇政府(街道办)核实确认后直接发放,并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第七条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市、县财政按照2∶8的比例承担。
第八条 高龄津贴在“重阳节”当月集中发放,采取“一人一卡(折)”的方式委托银行代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并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有群众举报或有异议的,要及时进行检查复核,确保高龄津贴准确发放、应领尽领。
第十条 为做好高龄津贴资金年度预算管理工作,每年9月底前,市、县公安部门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年度内满8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老年人口数据,市、县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下一年度高龄津贴预算资金。
第十一条 加强高龄津贴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发放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老年人高龄津贴的,除全额追回所发补贴外,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原《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5〕7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德州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5-31
一、政策背景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9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老年人生活质量,2015年5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德州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15〕7号),该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近年来,该文件在高龄老年人幸福生活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市常住户口中,9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13883人。
二、决策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规定》,对原《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形成了该《办法》。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管理工作,优化发放流程,保持工作的延续性,对原《办法》修改。
四、重要举措
一是扩大发放范围。发放范围扩大至年满80周岁以上,年满80周岁至不满9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不少于200元。二是提高补贴标准。年满90周岁至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由300元提高到不少于500元。三是优化发放程序。取消了原来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由村委会根据公安派出所提供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名单进行信息比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后,直接发放。四是坚持属地管理。将原《办法》中规定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及市属企业中符合领取高龄津贴的老年人”统计、审核、发放工作下放到县(市、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