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镇江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细则》的通知
镇建规〔201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2021〕1号)规定,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字[2023]2号)规定,有效。
市城投集团公司、市拆迁办、镇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15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镇江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细则》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2008年8月4日以后销售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或竣工交付使用的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购房人确需转让的,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予以回购。满5年转让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人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由市住建部门统一收取并上缴市财政住房专户。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2年8月7日印发
镇江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细则
(镇房[2009]96号通知印发,根据镇建规[2012]4号通知修订)
为贯彻落实《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08]57号)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细则如下:
一、2008年8月4日以后销售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或竣工交付使用的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购房人确需转让的,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予以回购。满5年转让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二、经济适用住房或职工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购房合同或参建合同中注明:“按照镇政发(2008)5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要将加注后的购房合同,报镇江市拆迁定建经济适用住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审核后在购房合同上加盖“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
四、职工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实施单位要将加注后的参建合同,报镇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市房改办审核后在参建合同上加盖“职工合作建房专用章”。
五、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要严格把关,凡涉及上述规定的住房,一律凭加注相关内容和加盖专用章的购房合同或参建合同及其它相关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六、上述住房转让时的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按照转让人申报成交价确认,如申报成交价明显偏离市场价的,由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评估确认。房屋所有权人对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确认的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七、2008年8月4日以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付清房款的拆迁定建经济适用住房,按照2006年6月22日联席会议确定的缴费标准执行。
八、房屋所有权人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由市住建部门统一收取并上缴市财政住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