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镇江金山英才计划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财规〔202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镇财规〔2023〕3号)规定,有效。有效期至2026.8.24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印发2025年镇江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镇财规〔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31.8.24
市各相关部门,各市区财政局、组织部,镇江高新区财政国资局、科技发展局: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金山英才”计划(2021-2025)的通知》(镇办发〔2021〕1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了《镇江“金山英才”计划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拨付办法和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了具体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金山英才”计划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镇江市财政局 中共镇江市委组织部
2021年8月25日
附件:
镇江“金山英才”计划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镇江“金山英才”计划人才专项资金的高效管理和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镇江“金山英才”计划(2021-2025)的通知》(镇办发〔2021〕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镇江“金山英才”计划(下称金山英才计划)的资金。中共镇江市委组织部(下称市委组织部)、镇江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及各市(区)共同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四条 金山英才计划专项资金用于“十四五”期间我市引进和培养人才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下列支出:
(一)产业强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
(二)民生保障领军人才引进计划;
(三)高层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四)人才项目跟奖跟补;
(五)柔性引才补助;
(六)校地合作引才奖励;
(七)社会化引才奖励;
(八)创新载体奖励;
(九)金山英才计划等其他支出。
其中,第(一)、(三)条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条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卫健委等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分别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执行其规定;第(四)、(五)、(六)、(七)、(八)、(九)条分别按照《镇江市人才项目跟奖跟补实施细则》(镇人才办〔2021〕2号)、《镇江市柔性引才补助实施细则》(镇人才办〔2021〕3号)、《镇江市校地合作引才奖励实施细则》(镇人才办〔2021〕4号)、《镇江市社会化引才奖励实施细则》(镇人才办〔2021〕5号)、《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才工作站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镇人才办〔2021〕6号)等文件执行。
第五条 “产业强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各市(区)财政按照1:1的原则共同承担;“高层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人才项目跟奖跟补、柔性引才补助、校地合作引才奖励和社会化引才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创新载体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产业强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
对入选的顶尖人才(团队)分两年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资助,特别突出的资助金额上不封顶;对入选的创新创业团队分两年给予30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入选的创新创业人才分两年给予50万元、100万元或20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高层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1. 人才补助。培养期内,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学术技术骨干、学术技术新秀,每人发放图书资料补贴3万元、1万元、0.5万元。
2. 项目资助。培养期内,每年开展培养对象项目评审工作,择优给予学术技术带头人8-10万元项目资助,学术技术骨干5-7万元项目资助,学术技术新秀2-4万元项目资助。
第七条 资金拨付:
(一)产业强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
1. 资金拨付比例:
市本级财政和各市(区)财政各承担50%资助资金。资金一般分两批拨付,首批在人才(团队)项目入选当年拨付,第二批在首批资金拨付满一年后,根据第三方机构对人才(团队)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拨付。其中顶尖人才(团队),首批拨付总资助额的40%资金,市本级和各市(区)各拨付总资助额的20%,第二批拨付总资助额的60%资金,市本级和各市(区)各拨付总资助额的30%;其他人才(团队),首批拨付总资助额的60%资金,市本级和各市(区)各拨付总资助额的30%,第二批拨付总资助额的40%资金,市本级和各市(区)各拨付总资助额的20%。
2. 资金拨付材料:
首批拨付,需提供人才(团队)入选文件、资助协议、各市(区)财政资助资金安排确认书及市委组织部资金拨付申请。第二批拨付,需提供符合资助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报告、人才项目所在地组织部资金拨付申请及市委组织部资金拨付申请。
3. 资金拨付流程:
(1)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顶尖人才(团队),首批市财政局按总资助额的20%资金拨付至人才项目所在地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连同本级资助的20%资金在60天内拨付至人才项目所在企业;第二批市财政局按总资助额的30%资金拨付至人才项目所在地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连同本级资助的30%资金在60天内拨付至人才项目所在企业。
(2)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其他人才(团队),首批市财政局按总资助额的30%资金拨付至人才项目所在地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连同本级资助的30%资金在60天内拨付至人才项目所在企业;第二批市财政局按总资助额的20%资金拨付至人才项目所在地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连同本级资助的20%资金在60天内拨付至人才项目所在企业。
(3)首批资金拨付满一年后,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顶尖人才(团队)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各市(区)组织部、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其他人才(团队)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符合资助条件的人才项目,按照资金拨付流程拨付第二批资助资金。
4. 资金暂缓拨付和终止拨付流程:
(1)首批资金拨付满一年后,如人才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暂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由人才项目所在地区组织部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一周内告知人才及人才项目所在企业,各市(区)组织部、财政局提出暂缓拨付申请,经市委组织部认定并出具暂缓拨付说明,市财政局暂缓拨付第二批资金。
(2)暂缓拨付的人才项目,须在首批资金拨付后两年内,由人才项目所在企业提出申请,所在地区组织部、财政局再次组织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经过评价,符合资助条件,市财政局根据评价报告、人才项目所在地组织部资金拨付申请和市委组织部资金拨付申请,恢复拨付程序,拨付第二批资金。
(3)第二次绩效评价结果仍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由人才项目所在地区组织部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一周内告知人才及人才项目所在企业,市财政局根据评价报告、人才项目所在地组织部报告和市委组织部通知,终止资金拨付。
5. 人才项目所在企业须设立人才专项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有据可查。人才项目所在企业收到首批资助资金一年内未启动项目的或终止拨付的人才项目,由各地区组织部、财政局收回结余资助资金。
6. 人才项目评审等费用开支按相关财务支出规定执行。
(二)高层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1. 人才补助。人才自入选高层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后,在培养期内,每年度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人才,市财政局根据市委组织部出具的图书资料补贴发放申请,将资金下达给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将资金拨付至人才本人。
2. 项目资助。培养期内,每年开展培养对象项目申报工作,对经评审立项的人才项目,市财政局根据市委组织部出具的项目资助资金发放申请,将资金拨付至人才项目所在地财政局或单位,各市(区)组织部和各市(区)财政局在60天内将资助资金拨付至人才项目所在单位。
第八条 市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研究制定人才政策、风险控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审查批准年度资金计划安排。
(二)组织产业强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的申报、评选、签订资助协议等;牵头审查批准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确定拨付时间,提出拨付申请;牵头组织对顶尖人才项目运行一年后的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牵头组织对第三方评价报告进行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协助配合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监督。
(三)组织高层次领军人培养计划的申报、评选等;牵头对培养对象进行年度考核,提出考核优秀人才图书资料补贴发放申请;牵头组织培养对象项目评选工作,提出立项项目资助拨付申请;牵头组织对培养对象立项项目进行结项检查。
(四)牵头负责人才项目跟奖跟补、柔性引才补助、校地合作引才奖励、社会化引才奖励、创新载体奖励等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和资金拨付申请;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和管理制度;安排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
(二)协助产业强市领军人才引计划的申报、评选、签订资助协议;根据市委组织部批准资助对象、金额及时拨付资金;协助市委组织部对顶尖人才项目入选企业首批资助资金拨付满一年后的绩效评价;协助市委组织部对第三方评价报告进行检查。
(三)协助高层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申报、评选,根据市委组织部批准的考核优秀培养对象、评选立项项目、金额及时拨付资金。
(四)牵头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市委组织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管理事项。
第十条 市直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是:
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高层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日常情况的跟踪了解;及时将市财政资金拨付至培养对象;完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市(区)组织部、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安排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协助产业强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的申报、评选,出具财政资金安排确认书等工作;及时将市财政和市区财政资助资金拨付资助企业;牵头跟踪了解相关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牵头组织对相关资助企业首批资助资金拨付满一年后的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二)协助高层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申报、评选;及时将市财政资金拨付至培养对象;牵头跟踪了解所属地区培养对象的成长情况和立项项目的实施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每年向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报告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建议;完成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人才个人和单位在项目的申报、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关于印发
镇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文件规定进行惩戒。
第十三条 各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部门应对人才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凡违反本规定,挤占、挪用、造假、虚报、甚至私分、侵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拨付,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规范运作、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 2021年1月1日以前入选的项目按原《镇江“金山英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财规〔2019〕1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资助资金安排确认书
中共镇江市委组织部、镇江市财政局:
根据镇江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XXXXXX企业XXX人才的XXXXXXXX项目已入选镇江市“金山英才”产业强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我市(区)财政将承担应支付的资助资金,并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将资助资金拨付至人才项目所在企业。
市、区组织部(盖章) 市、区财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