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社会事业领域市属企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4〕62 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具体效力以官方答复为准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社会事业领域市属企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十日
关于社会事业领域市属企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事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改革的决定》(苏发〔2004〕18号),顺利完成改革任务,经研究,对此次改革中有关人事、劳动关系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人事、劳动关系处置,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3〕9号)。
二、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专业服务类事业单位实行转企改制或撤销的,继续执行原有提前退休政策,提前退休职工的工作年限、退休费计发基数,截止时间统一核定在2003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3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实行过渡期补贴;如这部分职工选择领取安置费的,则不再享受过渡期补贴。办理职工提前退休需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偿金和委托代发的基本养老金,按苏劳社险〔2001〕17号文件执行。从已改制的企事业单位调入或招聘进入其他事业单位并已在原单位改制时置换身份的职工,现单位改制或撤销时不再享受事业单位提前退休政策。
三、市政公用企业改制时,实行内部退养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职工,其工龄和年龄计算截止时间,统一确定为2004年6月30日。这部分单位改制时,可按内部退养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工龄,按每年工龄1万元的标准,从净资产中剥离费用,用于弥补对内退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和发放内退工资的不足。
四、实行身份置换的职工,安置费最多计发到2003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五、实行“管办分离”、法人代表任期责任制改革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及有关福利待遇,仍由单位负责发放。实行管理与作业分开改革的市政公用单位,2004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统一由新组建的事业管理机构管理。上述单位2003年7月1日前在编在职职工,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暂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3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除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政策性安置人员外,新进人员一律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如在改革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实际退休职工人数缴纳养老补偿金,补偿金按改革方案批复之月离退休人员在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的3年标准计算,医疗保险费按人均1万元的标准缴纳。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上述费用可在单位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净资产不足以剥离的,在本行业退出的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中统筹解决;如需跨行业统筹,须报市政府批准。
七、所有事业单位自2004年4月20日起至事业单位改革基本结束之前,一律暂停新进人员。如急需招聘和选调人员,须经市人事部门严格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八、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人事、劳动政策,按原有规定执行;本《意见》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5部门负责解释。
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苏州市人事局
苏州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