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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财规〔201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规〔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镇财规〔2023〕3号规定,有效。有效期至2025.1.31

各市级储备粮存储单位: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存储安全,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64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1号)以及《镇江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发改委制定了《镇江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




附件:

镇江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存储安全,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64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1号)以及《镇江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与运作方式。
第三条 储备粮财政补贴包括保管与轮换费用补贴、银行贷款利息补贴等。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四条 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的补贴,根据市下达的承储规模总量计补,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包干定额参照江苏省省级储备粮补贴标准,具体为: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100元,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粳稻每年每吨80元、籼稻每年每吨60元、小麦每年每吨40元。如果省级储备粮补贴标准调整,则市级储备粮补贴标准随其调整。 
第五条 储备粮银行贷款利息根据市下达的承储规模总量、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和农业发展银行镇江市分行(下简称市农发行)核定的入库成本、以及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等计补。
第六条 储备粮入库成本按购买价款,以及达到入库储存状态前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及入库整理等各项费用核定,作为计算拨付利息的依据。 
第七条 储备粮轮换、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实行按季拨付办法。每季度由储备粮承储企业向市发改委上报当期承储情况,申请补贴,市发改委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轮入、轮出数量以市发改委轮换批准文件为准。架空期天数为市发改委批准轮出时间与承储企业实际轮入验收申请时间之间的天数。原则上储备粮同批次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延长轮换架空期的,市财政局按该批次数量扣除延长期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超架空期轮换的,按该批次数量扣除全年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因宏观调控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延长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扣除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储备粮轮换计划,任何轮换时点,在库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总量的二分之一,严禁超比例轮换。未经市发改委批准同意,擅自超比例轮换储备粮的,按超比例的数量扣除全年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十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储备粮、更换储备粮品种以及储存地点的,或未完成轮换任务,弄虚作假,骗取市级储备粮检验结果或确认文件的,一经发现,市财政局扣除承储企业全年的轮换费用。
第十一条 市级人民政府动用储备粮,其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价格情况确定,并由市财政局与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粮对外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取消储备计划时,由市发改委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并由市财政局对有关补贴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农发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采取实地检查、委托中介机构对储备粮承储企业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申请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负责,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承储企业在保管期内取得的补贴收入,应用于储备粮的保管、利息、轮换等费用支出,不得在补贴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影响储备粮油的储存、轮换;对于截留、挪用,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来源:镇江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