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废止第一条和第二条中与印花税相关的内容。自 2022 年7 月1 日起,相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规定,修改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精神,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统一简并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仅限按固定期限申报情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5年修改】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除部分行业外,原则上实行按月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