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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资金管理规范家庭服务机构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资金管理规范家庭服务机构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5〕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人社法〔2020〕4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区各有关单位:

2011年市区通过就业资金扶持家庭服务业,2014年通过出台《关于规范市区家庭服务机构用工和补贴资金申报管理的意见》(通人社规〔2014〕19号),对规范补贴资金管理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有效促进了市区家庭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但仍有部分家庭服务企业在申报享受补贴资金方面存在不规范、不诚信的现象。为完善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0〕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苏政办发〔2011〕49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就加强就业资金管理,规范市区家庭服务机构资金补贴办法,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市区范围内的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包括家庭服务企业和养老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与从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从业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二、补贴项目条件和标准

(一)创业奖励补贴

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城乡失业人员创办家庭服务机构,相关奖励补贴办法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和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通政办发〔2013〕43号)执行。

(二)社会保险补贴

家庭服务机构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家庭服务机构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当年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家庭服务机构招用首次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以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缴费工资为基数,家庭服务机构社保补贴对单位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社保补贴对个人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和大病救助给予补贴。

社保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初次享受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个人社保补贴最长不超过24   个月。

(三)技能培训补贴

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500元的培训补贴。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初级130元、中级170元的标准给予技能鉴定补贴;在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200元的获证奖励,失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400元的获证奖励。经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城乡失业人员参加家政服务培训,考核合格并推荐就业的,给予每人200元的推荐就业补贴。

三、工作要求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积极配合做好核查工作。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要求拨付资金,建立和完善资金拨付和发放台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和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机构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资金单位和个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区家庭服务机构用工和补贴资金申报管理的意见》(通人社规〔2014〕19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6日
来源: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