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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关于将市区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的通知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关于将市区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的通知
通人社医〔2013〕23号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的试行意见》(通政办发〔2006〕138号)的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生育保险征缴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按该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的0.2%确定(上述单位中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仍按缴费工资的0.8%确定),缴费工资的计算口径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申报、同步征收,职工个人不缴费。征收的生育保险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二、市区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0.2%缴纳生育保险费后,参保女职工按照市区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费补助待遇;用人单位不享受生育津贴补助,女职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负责。

三、市直财政全额拨款单位2014年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市财政统一缴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8日
来源: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