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6日
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 国土资发〔2014〕11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界定处置对象
(一)批而未征土地。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但市、县人民政府尚未实施具体征收行为的土地。
(二)征而未供土地。依法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市、县人民政府已完成征收实施工作尚未供应的土地(含已经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
(三)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分类处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
(一)加快实施土地征收
针对批而未征土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1、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抓紧组织实施征地,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部分地块超过两年有效期未实施征收的,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类处理:
(1)需要继续实施或调整盘活的,各地应拟定处置方案,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实施完毕。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原批准用地基本情况、未实施征收原因、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安排等。
(2)不能继续实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发布公告,告知原土地权利人具体地块不再实施征地,并将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本次专项清理完毕后,将不再受理新的超过两年有效期未实施征收的土地调整盘活的申请。
(二)加快实施征而未供土地供应
1、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要纳入年度供地计划,规范供地手续,区分以下情况,分类处置,加快实施供地。
(1)对因规划调整暂时无法供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责成规划部门尽快落实规划条件,加快实施土地供应;
因规划调整、原地块已不适宜开发利用的,对其中已实施征收但未供地、且原土地用途未发生改变的,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可按原批准用途调剂使用,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处置完毕。
(2)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地块,要严格控制储备规模,及时向市场供应,加快储备土地入市进程。
(3)实际已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责令限期按规定办理供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4)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用地,可直接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建设单位;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
2、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要加快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和前期开发进度,尽快形成供地条件。
3、对煤矿塌陷地等只征不转的,由各地单独列出,统一汇总后上报省国土厅,不纳入供地考核。
(三)严格处置闲置土地
1、市、县人民政府是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成因,按地块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措施、完成时间,分别予以处置:
(1)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且能在短期内恢复开工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等方式进行处置;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开工的,应采用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收回、置换用地等方式进行处置。
(2)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且未按期动工建设满一年的,又不能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开工建设的,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对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3)其他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沟通协调,努力消除影响土地开工的各种不利因素,促进项目正常施工。因司法查封无法动工开发的,市、县人民政府要主动与法院协调处理;因群众信访等事项无法动工开发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在保护人民群众和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主动调解沟通、化解矛盾,保证项目正常建设。
2、强化闲置土地处置考核评价。对闲置土地数量较多、处置不力的,省国土厅将暂停受理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报件并相应扣减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巡查信息、或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严重的地区,适时开展实地核查与督办。
三、切实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发改、经信、住建、规划、统计等有关部门参加。明确目标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协同做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二)建立健全预防机制。建立健全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联合审查机制,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用地预审,严格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审查。完善土地出让供后监管机制,创新管理模式,有效预防发生新的闲置土地。建立用地企业履约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示,并及时向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通报,促进共同监管机制的形成。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国土厅将依托全省建设用地全程管理系统,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监督检查力度。对处置完毕的地块,各地要及时完成数据入库和上图工作。通过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等手段,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把工作重心从土地审批和土地供应转为加强对土地利用全程监管。
(四)构建长效机制。以本次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为契机,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征地、供地和监管的新路径,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长效监管机制,严格实施建设用地全程管理制度,促进土地管理工作规范化、精细化。
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
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整改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国家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专项审计意见提出的问题和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完成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用地专项督察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专项清理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掌握2008-2013年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和利用情况,清查整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问题,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节地水平和用地效益“双提升”。
二、主要任务
本次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要按照“摸清底数、找准原因、细化方案、明确措施”的要求,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对照已上报的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专项审计数据,做好以下工作:
(一)清理批而未征土地
调查核实2008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已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城市(村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截至2014年9月30日征收实施情况,并逐批次、逐宗查找原因、落实措施。
(二)清理征而未供土地
调查核实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间依法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村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截至2014年9月30日征收后供地实施情况(含已经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并逐地块、逐宗查找原因、落实措施。
(三)清理闲置土地
调查核实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已供应建设用地中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认定的闲置土地情况,并逐宗分析闲置原因、落实处置措施。
(四)检查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落实情况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节约集约用地规定要求,对建设用地规模管控、标准执行、市场配置和全程监管等措施落实情况予以检查。
三、整改的原则和要求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整改处置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处置的原则,对批而未供土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置,防止盲目突击供地,避免造成新的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坚持突出重点和注重建立长效机制相促进的原则,在解决当前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突出问题的同时,着力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务实管用的长效机制。
具体操作按《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依法处置。
四、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清理采取地方自查与上级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11月30日前)
2014年8月,根据省委省政府《意见》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调查清理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地从2014年8月起至10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研究制定处置方案。
各地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按照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力量开展本辖区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情况自查,并按规定录入江苏省建设用地全程管理系统中。在摸清底数、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分类制定批而未征、征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落实具体整改措施。对未按规定录入系统的数据要查漏补缺,建立台帐并登记造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设区市应于11月20日前将辖区范围内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汇总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地上报情况,适时对部分地区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实地核查情况。
11月30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地上报数据和处置方案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专项清理调查报告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
(二)落实整改阶段(2014年12月1日-2015年6月30日)
各地根据《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按照拟定的处置方案,对清查出的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逐宗逐地块予以整改处置。各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整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总结督查阶段(2015年7月1日—7月30日)
各地对专项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整改措施和处置结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整理后,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省政府在2015年7月底前对全省批而未供土地利用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总负责,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切实做好此次专项清理工作。
(二)加强协调联动,合力推进
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涉及到发改、国土资源、经信、财政、地税等多个部门,各地要加强协调,凝聚各部门合力,综合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措施,确保专项清理行动顺利有序推进,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健全体制机制,务求长效
加快建设用地供应,提高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效率,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要以本次专项清理工作为契机,提出一套符合当地实际的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对策措施,着力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务实管用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后动态巡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土地闲置预警、存量土地盘活挖潜等制度,切实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