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通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科发〔2018〕118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南通开发区人才科技局、南通高新区科技局,苏通科技产业园、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科技局研究,现将《南通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
南通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与南通“3+3+N”产业发展配套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并加强动态管理,支撑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创业和服务体系建设,依据市政府《关于推进市区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 ( 通政发〔2018〕50号
)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本办法服务平台包括技术转移类、管理咨询类、知识产权类、检验检测类。
第三条 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分析检测、科技文献、科技信息、质量认证、人才培训等科技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技术转移类服务平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本市内注册的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运营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
2、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且有一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有适合本机构发展的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信用良好。
3、上年度向我市企事业单位转移技术3项以上(1个合同计1项)。
4、上年度实际促成的技术转移交易额200万元以上,机构所获得的技术转移服务收入20万元以上。
5、每年为南通企业举办产学研专场对接会不少于2场,每次参加的南通企业不少于10家。
6、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第五条 管理咨询类、知识产权类服务平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专业化的独立法人服务性企业,并在申报当年度可以达到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列统要求(即: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
2、服务场所独立集中,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有必要的基础条件设备,建有服务平台网站。
3、拥有较高水平专职服务团队,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少于20人,且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4、申报上年度服务我市企业不少于30家。
5、应税服务收入达到300万元,年均增长15%以上。
6、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第六条 检验检测类服务平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专业化的独立法人服务性企业,并在申报当年度可以达到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列统要求。
2、具有开展服务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检验检测设备原值总额不少于500万元(近3年新增检验检测设备250万元以上)。
3、拥有不少于20人的专职服务团队,且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4、申报上年度服务我市企业不少于30家,应税服务收入达到600万元,近两年年均增长15%以上。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6、有国家或省颁发的相关检验检测从业资质认定证书。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企业填写《南通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报表》连同佐证材料制成申报材料,提交县(市)、区科技局,经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和现场验收,择优确定认定名单予以公布,列入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序列。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并配套相应的优惠引导政策。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绩效评估一次。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服务平台予以确认;对评估结果为“优良”的服务平台推荐国家、省认定,对经国家、省认定的服务平台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服务平台发布公告予以摘牌,不再列入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序列。评估结果将记入市科技信用档案。
第十条 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市科技局不定期对服务平台进行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服务平台在运行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服务平台名单在南通市科技网等网站上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南通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通科条〔2016〕9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