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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住房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物业服务用房市区两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连云港市住房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物业服务用房市区两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连住房发〔201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2〕321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区住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办《关于做好部分市级管理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以及《连云港市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用房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连云港市物业服务用房市区两级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1月5日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用房市区两级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办《关于做好部分市级管理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以及《连云港市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按照责权统一、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物业服务用房建成后的后续管理权限下放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市区两级管理新机制。

一、职能分工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负责物业服务用房前期配置管理,主要负责物业服务用房相关制度、流程的建立与完善;负责物业服务用房的确认、备案工作;负责对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方面的指导、培训、监督和考核。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负责物业服务用房移交、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物业服务用房的移交、使用分配,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的出租经营、收益分配等管理工作。

二、管理流程

1.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装修,具备独立、正常使用功能。建设单位应在物业服务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用房确认核实备案手续。

2.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服务用房确认核实备案手续后,应通知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监督下与物业服务企业交接验收物业服务用房。

3.交接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交接验收,符合要求的,交接双方在《物业服务用房交接验收表》上签字盖章正式移交;使用功能或其它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约定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按约定时限完成交接验收工作。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物业服务用房交接验收的监督方应在《物业服务用房交接验收表》上签章鉴证。

4.物业服务用房移交后,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服务用房使用分配方案(通常分为三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

5.物业服务用房分配后,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用房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6.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时,租赁合同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使用,其中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维修资金统筹,收益可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资料的归档及保管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前期交接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已办理物业服务用房确认核实备案项目的档案资料。

(二)业务培训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涉及权限下放的法律法规、办理流程、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实务操作等方面知识。

(三)长效管理

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水平。权限下放后,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工作,从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约机制等各方面进行检查督导,不定期抽查下放权限的管理情况,并纳入年度考核评估体系,确保权限下放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物业服务用房交接验收表
来源: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