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人社规〔201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通医保发〔2023〕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通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20日
南通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根据《南通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通政发〔2007〕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实施情况,现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如下:
1.新生儿在出生6个月以内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视作及时参保。
2.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停保手续后,在3个月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视作及时参保。
3.参保居民按各类政策规定享受住院待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范围内报支比例合并最高不得超过100%。
4.市区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关系的衔接之规定,同样适用于六县(市、区)范围内转移的参保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