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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暂行规定

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暂行规定
2015-05-17                           通人社仲〔201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人社法〔2020〕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海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市、县(市)区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管辖范围,方便当事人就近、便捷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充分发挥各级仲裁委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人事争议处理决定》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苏人社规[20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的管辖,按照以地域管辖为主,以级别管辖为辅,以其他形式管辖为补充的原则确定。

第三条  市仲裁委管辖在市崇川区、市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一)中央、省驻通机关、企事业单位;

(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三)市属国有企业(名单附后);

(四)注册资金在6000万人民币以上(含)或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

(五)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

第四条  各县(市)、区仲裁委负责受理在本辖区内,除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的的登记、注册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与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不一致的劳动争议,应以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

第六条  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和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县(市)、区辖区内的,一方当事人既可向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的县(市)、区仲裁委申请仲裁,也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县(市)、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当事人同时向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和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县(市)、区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由先收到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受理、处理。

第七条  同一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有两个以上的,一方当事人向任一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仲裁委申请仲裁的,收到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应予受理。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

第九条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提前解散等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由该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仲裁委管辖。

第十条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二条  仲裁委在作出裁决前发现已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仲裁委应依法受理。

第十三条  下列劳动争议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一)受移送的县(市)、区仲裁委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管辖;

(二)县(市)、区仲裁委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

(三)仲裁委认为案件涉及仲裁委成员单位需回避的。

第十四条  仲裁委在劳动争议受理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已先受理的,不得重复受理;受理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已先受理的,应将案件移送至最先受理的有管辖权的仲裁委。

第十五条  市仲裁委按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的规定,管辖市崇川区、市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市属事业单位内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中央和省、外地驻通事业单位内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驻通部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师以下)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依照规定应该管辖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十六条 县(市)、区仲裁委以属地原则管辖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之外的人事争议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七条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所在机关的管辖级别和所在地,由市、县(市)、区仲裁委受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我市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来源: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