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济政办字〔2018〕1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济政发〔2020〕1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12.31
税谱®提示:根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济政发〔2022〕2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
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
鲁政办字〔2015〕2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宁市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济宁市首席技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领域)分布。
第四条 济宁市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人数不超过3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济宁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济宁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全市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职业资格并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优秀高技能人才,重点从我市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纺织服装、高效农业、文化旅游、现代金融等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
第七条 济宁市首席技师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担当意识强,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同行业、领域中享有较高声誉;
(二)职业技能在全市同行业、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近4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全国省市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等称号;或在全国一类技能竞赛取得前10名、在全国二类及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取得前6名、在省级二类及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取得前3名的;
(三)在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四)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级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同等条件下优先在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济宁市首席技师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市管企业及中央、省驻济有关单位负责推荐本县(市、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 济宁市首席技师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市管企业及中央、省驻济有关单位受理申报后,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推荐报告和推荐人选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工作岗位技能操作视频、职业资格证书、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以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标准条件,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形式要件进行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定评审工作方案,书面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员对建议人选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入选人员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
(六)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条 济宁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人才津贴,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当年新评选的,人才津贴于次年发放。管理期内当选为齐鲁首席技师的,政府津贴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济宁市首席技师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市情考察、咨询、交流、健康查体等活动。强化教育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评选当年或下一年度对新评选产生的济宁市首席技师轮训一遍。
第十二条 济宁市首席技师所在企业和单位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对首席技师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对济宁市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济宁市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济宁市首席技师档案,每年年底,从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技术创新、传技带徒等方面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济宁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技术技能传帮带工作,加快培养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管理期内培养高级工及以上高技能人才不少于5人;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难题,创造新的业绩;
(三)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技术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济宁市首席技师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技术岗位工作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济宁市首席技师资格,但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济宁市首席技师管理期内变动工作的,其原推荐单位应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济宁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齐鲁首席技师的,按《
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济宁市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停止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重大过失或两个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师资格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首席技师资格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5年7月1日印发的《济宁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05〕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