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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徐政规〔20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徐政发〔2017〕63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十二五”以来,我市建筑业呈现快速发展态势,2012年建筑业总产值突破千亿元,占全市GDP比重的7.5%,成为推动全市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但我市建筑业在产业结构、企业规模、高端市场竞争力、技术创新等方面还存在差距,特别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对建筑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全面提升建筑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根据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保增长、抓转型、促提升”为主线,转变增长方式,优化管理服务,解放思想,凝聚力量,攻坚克难,推动建筑业由数量型、劳动密集型、粗放型、速度型向质量型、科技型、集约型、效益型转变,提高建筑业的综合竞争力、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促进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底,全市建筑业总产值年增长率达18%以上,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1800亿元,增加值达380亿元,建筑业对全市GDP的贡献率达8%以上。培育特级建筑企业2-3家,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企业100家以上,二级建筑企业450家以上。我市建筑企业在本地市场占有份额提高到40%左右。各县(市)、区建筑业总产值年增长率达20%以上,铜山区建筑业总产值超350亿元,沛县建筑业总产值超300亿元,丰县建筑业总产值超180亿元,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建筑业总产值超100亿元。全市培育年产值超100亿元的建筑企业3家以上,其中,沛县、铜山区各1家;丰县培育年产值超80亿元的建筑企业1家。

二、加大企业内部管理力度

(三)强化管理出精品。建筑企业要打破传统的家长式管理模式,创新用人机制,完善用人办法,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着力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企业家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企业运行模式、运行效率和运行效益进行全面思考定位,形成有自身特色的管理与运行机制。加强总部对项目部的管控,缩短管理半径,提高决策效率,解决企业管理僵化、效益低下等问题。完善工程安全、质量控制等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工程质量,打造建筑精品工程。

(四)诚信经营创品牌。牢固树立信誉第一、诚信经营的品牌理念,以信誉赢得市场,自觉抵制围标、串标、资质挂靠与出借、违法分包转包、偷工减料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自觉履行各项义务,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打造知名品牌。

(五)优化结构壮实力。建筑企业要努力拓展经营思路,形成“一业为主、多元并举、主业创名、三产创利”的经营格局。根据企业资金、技术、人员、市场等情况,积极拓展业务,延伸上、下游产业链,力争进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壮大自身实力。

三、加强对建筑业发展的扶持与管理

(六)建立健全扶持机制。充分发挥市促进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开展建筑业发展调研,制定建筑业中长期产业规划,协调解决建筑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全市扶持建筑业发展政策,并认真做好检查落实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制定建筑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完善建筑业管理机构,并将管理经费逐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促进当地建筑业加快发展。

(七)规范行业收费和检查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和变相集资等行为,落实建筑企业收费缴费登记卡制度。凡未列入缴费登记卡的收费项目,一律视为违规收费,企业有权拒缴。严禁将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他部门交纳的费用转嫁给建筑企业。法律法规不允许收取的各种保证金、押金等一律不得收取,依法收取的费用要规范管理,对信誉好的建筑企业可缓交或少交。

(八)规范建筑企业税费管理。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促进建筑业发展的税收征缴与激励政策,按照国家税法及相关定额规定的利润率确定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率,最大限度的为企业减轻税负,鼓励和吸引企业在本地纳税。“十二五”期间,对年度纳税前10名,且超过上年度纳税额20%的建筑企业,其超额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5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在我市新登记注册的建筑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奖励给企业。

(九)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市各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扶持措施,拓展建筑业融资渠道,推动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或其他非信贷方式融资。提高对建筑企业的综合授信额度和服务水平,不断推出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建筑企业,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对冲刺特级资质的重点建筑企业,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推介把关,相关金融机构按特级资质标准给予授信。

(十)打造高素质企业人才队伍。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保部门研究制定建筑业发展的人才教育与发展规划。着力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岗位管理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队伍的培训工作。对获得国家和省工程质量奖、参与国家及行业标准编写并发布实施、参与国家级施工工法编写的项目经理予以破格评定初、中级职称。建筑企业要按照国家对职工教育的相关规定计提教育培训费用,专款专用,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十一)大力拓展外埠市场。鼓励本地建筑企业发展外向经济,认真研究国内、外建筑市场,引导和扶持建筑企业走出徐州、走出江苏、走出国门。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发改、经信、科技、商务、税务、公安、海关、金融等部门研究制定鼓励建筑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政策措施,积极指导建筑企业申报对外承包资格证,畅通人员、资金、物资流通渠道,提供出具保函、出入境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建筑企业与大型国际工程承包商建立战略联盟,以项目合作为载体,共同拓展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十二五”期间,本市建筑企业承接市外建筑工程、单独核算并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政府奖励给该企业。鼓励建筑企业外省承接工程创奖,对获得外省及军方最高建筑行业奖项的建筑企业视同获得“扬子杯”,奖励10万元。建筑企业在外地承接有较大影响的重点工程,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靠前服务,主动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系,协调关系,排忧解难。

四、促进建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十二)继续培育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十二五”期间,建筑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年度总产值超50亿元、100亿元,且在本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增速高于全省建筑业平均水平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的评比活动,并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市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50万元,主创“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奖励30万元,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铁路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建筑应用创新大奖”、“中国市政金杯奖励”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20万元,主创省“扬子杯”、“市政工程示范奖”等省级最高行业奖项的奖励10万元。对于以上各类获奖企业,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在招投标过程中予以加分。

(十三)大力发展劳务企业。鼓励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办理工商注册,申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研究制定建筑企业用工与劳务企业合作办法,鼓励建筑企业用工实行劳务分包制。对建筑劳务企业实行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完善建筑业社会保障费使用规定,逐步推行由劳务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十四)加大科技创新和新技术应用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建筑产业的科研投入,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带头人,鼓励建筑企业科技创新和利用高新技术。对成立研发中心的企业,相关奖励政策参照《市政府关于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意见》 ( 徐政发〔2011〕82号)执行。对主导制定建筑业国家、行业及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根据市政府关于《徐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给予奖励30万元。加大建筑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力度,企业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费用,可按规定在税前列支。

(十五)提高行业技术装备水平。鼓励建筑企业以大、中型工程为平台,装备一批国内领先的大型机械和设备。建筑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工业企业相同的政府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市场建设,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到2015年全市建筑业技术装备率达到人均2万元。

五、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十六)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健全建筑企业、人员和工程项目三大基础数据库,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加快建立信用保证体系。完善市场诚信评价标准,对企业和执业人员的诚信行为进行评价,量化标准,分级管理。实施市场管理“两场联动”机制,整合招投标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管理、市场执法监察等部门的力量,对工程现场加强监督检查,对建筑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建立科学的建筑市场准入、考评、奖惩、清除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出借资质、挂靠等问题的发生。整合企业信用信息、招标投标信息、质量与安全监督信息、竣工备案信息,形成建设工程统一信息平台。建立完善的资质、资格、市场准入等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十七)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交易市场,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打造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严禁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市各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资质管理相关标准规定,根据工程实际要求设定资质等级,不得擅自提高建筑企业和建造师资质等级要求。

(十八)健全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担保制度,推广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制度,确保各方利益不受损失。市发改部门要加强建设资金的审核,资本金不到位一律不予核准、备案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部门应强化项目开工前资金到位的检查与核实,项目资金不符合规定数额的不得办理开工手续。承包人应按合同认真履行义务,保证工期、质量和安全施工,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如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按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要求,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故意拖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清出徐州建筑市场。

(十九)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建筑市场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自律公约,规范自身行为。有关审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要在计费方式改革、规范工程发包各方主体行为等方面发挥作用。各行业协会(学会)要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持公平竞争,健全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二十)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经营环境。建立开放的建筑市场,学习外地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对外地高资质、信誉好的企业迁入我市或承接工程时在我市新设独立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享受本地新设企业税收扶持政策。对信用等级低的单位要重点监管,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直至清出本市建筑市场。

六、创造有利于建筑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二十一)打造我市建筑产业园。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土地等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建筑业发展长期规划,设立建筑产业园区,尽快出台意见,鼓励建筑企业进驻园区,发挥规模经营、总部经济效应,加快建筑业创新步伐。

(二十二)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为加快全市建筑业发展,培养壮大一批高资质建筑企业,借鉴省内兄弟市的有关扶持政策,市财政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以后逐步增长,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各县(市)、区也要专门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建筑业的发展。

(二十三)完善落实奖励措施。本政策意见与市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励政策有重复的,单个企业或同一建设项目当年获多项扶持政策的,同一类奖项重复获得的,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各项奖励、补贴资金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和承担(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市财政予以补助50%),原则不超过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金额。其中,市级评选奖项、科技和专利等奖项由企业机构注册地受益财政负担;工程奖项除外地获奖工程由市级财政负担外,本地获奖工程奖项由其税收受益财政负担。

(二十四)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建筑业发展,按照文件精神,结合各地特色及部门职能,尽快研究制定有利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可操作性强的措施意见,创造良好环境,助推我市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专,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市促进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与督促,确保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七、其他

(二十五)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登记和统计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资质以上建筑企业。

(二十六)本意见自2013年6月3日起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日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