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区失管房地产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区失管房地产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5〕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房管局制订的《苏州市区失管房产处理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五日



苏州市区失管房产处理意见

因种种原因,我市尚存在一定数量的失管房产。有的是在历年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工作中,由建设单位对拆迁房安置的公房,在项目完成以后建设方未能及时进行管理。有的是房屋委托原房管所进行代管,后因原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发生变化,如单位转改制等,致使这些房屋无人过问而造成失管。居住期间的居民群众无处缴纳房租,无法参加房改,来信来访增多。为切实维护居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由市房产管理局责成原建设拆迁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这类房产进行清理,解决房屋产权的归属,将失管房产纳入正常管理。

二、若房屋产权单位管理有困难的,可将此类房屋的产权交市房产管理局,由其代表市政府实施统一管理。

三、对超过期限后,仍有群众报告的失管房产,统一由市房产管理局代市政府公告后接管。

四、市房产管理局接管后,凭移交清单或公告清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手续,并及时与住户建立租赁关系,纳入正常管理。

五、其他因企业破产、关闭、改制等原因致使原职工居住的公有房产疏于管理的,参照执行。

苏州市房管局

二○○五年六月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