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5〕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徐政发〔2017〕63号)规定,决定保留。 重新计算有效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依法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民覆盖,根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 ( 苏政办发〔2014〕89号
)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缴工作职责,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核定社会保险应缴纳费用。地税征收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欠费清理。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经费。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实施审计监督。
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地税征收机关提供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数据,必要时提供纸质欠费证明,由地税征收机关开具催缴通知书;催缴仍不缴纳的,地税征收机关可依法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按照法定程序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划拨后仍不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税征收机关可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建立清欠工作长效机制。地税征收机关加大对重点欠费单位清欠力度,坚决防止前清后欠现象的发生。对符合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销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5〕11号)规定确实无缴费能力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要定期开展联合认定工作,及时按规定予以核销。
二、加强征缴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和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费三方实时联网征管系统”,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共享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信息调查核实并经缴费单位确认,实现社会保险“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衔接,科学制定征缴计划。工商、地税、建设、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核发、变更、年检等业务时,联动审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情况,督促未参保单位及时参保缴费;国资、国土等部门在实施企业产权转让、资产变现或土地出让时,协助清偿社会保险欠费;公安、卫生、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定期提供人员迁移、暂住、死亡、就业等状态信息,督促个人及时办理参保或停保等手续。地税征收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发现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应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缴费基数申报不实的,应及时将用人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等数据函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函后不超过10个工作日核实认定缴费基数,函告地税征收机关,确保应收尽收;发现漏缴、少缴的,应督促其足额补缴;发现企业失踪的,除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还应积极协助调查核实;确认失踪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应征数据。财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定期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税征收机关及相关金融机构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核对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征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人民银行要向地税征收机关提供欠费单位所有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金融机构要配合征收机构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归集、欠费用人单位账户查询、划款和征缴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将社会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地税征收机关关于社会保险费欠费的强制执行申请,积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严格执行征缴政策,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市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调度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征缴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并对缴费困难企业申请缓缴资质等情况进行联合评审认定。
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必须按照《
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参保缴费,不得限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不得将其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各地不得以招商引资等为由减免企业社会保险义务,切实维护职工参保合法权益。
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将市区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扩面征缴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区专项工作目标考核,对完成考核任务的区,按一定比例给予征收业务费;对未完成考核任务的区,征收任务差额部分由市财政通过财力抵扣,具体考核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其他统筹地区政府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扩面考核机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应严格执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徐政发 〔2005〕 86号)、《关于徐州市破产企业领取安置补偿费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徐劳社〔2007〕4号)、《关于徐州市市区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就业服务中心内退人员和协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徐劳社医〔2007〕12号)等政策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正常缴费的个人方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完善征缴工作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改革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方式,由按年申报改为按月申报,参保单位每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建立缴费基数人社、地税、财政三方共同核查机制,对数据调查核实并经缴费单位确认,存在漏保、少漏报缴费基数的单位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罚。
实施社会保险费“五险一票”征收,杜绝用人单位“选择性”参保缴费。严格落实加收滞纳金相关规定,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项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
启动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以数据比对为主入户调查为辅,对所有用人单位、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共用。其中,统计部门负责定期提供经济和人口普查信息;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定期提供用人单位成立、终止信息;地税征收机关负责定期提供用人单位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信息;公安机关负责定期提供户籍信息;教育部门负责定期提供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园)和毕业等学生信息,并在办理学生入学、幼儿入园登记时,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卫生部门负责定期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各地负责组织上门入户的信息采集,并进行动态跟踪,定期反馈相关变更信息;财政部门负责为开展社会保险全民登记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整合城乡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建立全面、完整、准确、实时的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全面动态掌握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的整体情况,找准扩面盲点,推动所有法定参保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建立用人单位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对信用较差的用人单位实施重点执法,并将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纳入诚信建设体系。
加强舆论宣传,消除“缴费年限满15年就不再缴费”的政策误解,形成“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机制;强化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意识,鼓励从业人员举报用人单位涉及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