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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与工作报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与工作报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资委〔2017〕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国资委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 2021-11-16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国资办(局)、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与工作报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苏州市国资委

  2017年 7月21日

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与工作报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企)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和工作报酬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及直接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市国资委聘用,在市属国有企业担任董事的非本企业人员。

  第四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和工作报酬管理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全面评价、量化管理、评价结果与工作报酬挂钩原则。

  

第二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外部董事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与任期考核评价。任期不足3年的,只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六条  考核评价外部董事一般采取自我总结评价、董事会评价、经营管理层和党委会成员评价、监事会和市国资委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企业董事会、经营层、党委会成员可以采用测评表的方式打分。

  第七条  考核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和廉洁从业等方面。

  (一)职业操守主要是指董事在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出资人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遵规守法等方面的表现。

  (二)履职能力主要是指董事在任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专家素养和战略决策、风险控制、开拓创新、协调沟通等方面的能力。

  (三)勤勉程度主要是指董事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职、出席董事会会议等方面的表现。

  (四)工作实绩主要是指董事个人表决是否符合出资人义务和公司利益、有无重大决策失误、是否为董事会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在任职的专门委员会做出积极贡献等。

  (五)廉洁从业是指董事在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第八条  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成考核评价小组,拟定考核评价方案。

  (二)考核评价小组审阅外部董事年度工作报告。

  (三)征求考核评价意见。考核评价小组采取发放征求外部董事《考核评价意见表》,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听取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及经营管理层意见等方法进行。

  (四)确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小组根据各评价主体的权重,通过对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论证,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及对外部董事的综合考评意见。

  (五)反馈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职能部门向外部董事本人和任职企业董事会反馈。

  第九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采取百分制。计算方法为: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得分=市国资委考核评价得分×40%+董事会考核评价得分×20%+监事会考核评价得分×20%+公司党委考核评价得分×10%+经营管理层考核评价得分×10%。

  第十条  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优秀等次是指综合考核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称职等次是指综合考核评价得分在60分(含)至89分之间的;不称职等次是指综合考核评价得分在59分(含)以下的。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由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核评价直接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一年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1/2的;

  (二)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规定的决议,或明显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决议,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四)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外部董事职务在所任职企业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重大失职行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外部董事的情形。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评价内容、方法程序、结果运用等适用于任期考核评价。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外部董事续聘、调整、解聘的依据。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外部董事,由市国资委予以解聘。

  

第三章  工作报酬管理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的工作报酬标准由市国资委依据岗位职责、企业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并发放,在国资监管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年度工作报酬标准为5万元。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年度工作报酬的60%按月预发,剩余的40%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一次性发放。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工作报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除按规定发给的工作报酬外,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企业和下属单位获取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包括报销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发生以下情况的,相应扣减工作报酬:

  (一)在履职过程中有失职、失察、重大决策失误等过失的,视情节轻重扣减20%以上年度工作报酬。

  (二)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个人承担直接责任。根据对企业造成损失大小,扣减30%以上年度工作报酬。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免除个人责任。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等次的,扣减全部年度工作报酬的40%。同时,由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外部董事被解聘或经市国资委批准离职的,按任职实际期限兑付工作报酬;任职期间未经市国资委批准离职的,当年未付的工作报酬不予兑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