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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专院校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2012-10-19                             徐政办发〔2012〕1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徐政发〔2017〕63号)规定,决定保留重新计算有效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市规划委员会要求,依据《政府关于大专院校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 徐政发〔2011〕7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专院校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大专院校要做好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的前期调研工作,在对需求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建设量,并将其纳入学校整体规划统一考虑。
二、大专院校如在学校自用土地内建设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2.房屋地权、产权不得进行交易;
3.院校不再提出其他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求;
4.学校及房屋承租者均须出具书面证明,不再提出补办土地证、房产证的要求。
三、因院校引进高级人才需要,确需套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教师住房的,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
1.大专院校可通过参与土地市场“挂拍”,竞得校园外居住用地后进行建设;
2.将校园总体规划确定的教师公寓用地交由市国土部门上市挂牌出让,学校参与竞拍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划条件中约定的公租房、高级人才住房套型面积比例等要求建设。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