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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云税四字(1990)1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0-07-26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思茅地区、大理、楚雄、怒江州税务局:
再次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1号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盐矿企业的废渣场、排水场用地,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输卤沟(管)道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盐矿企业的塌陷地、荒山,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云南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