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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镇政规发〔202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要求,市政府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一、对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宣布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镇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2. 镇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1

镇江市人民政府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镇江市城镇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发〔1998158号);

二、《镇江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镇政发〔2000223号,镇政规发〔20124号修订);

三、《镇江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216号);

四、 镇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镇政规发〔20181号,镇政发〔20213号修订)。


附件2

镇江市人民政府

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镇江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发〔2002195号);

二、《镇江市无过错医疗损害救助办法》(镇政规发〔20144号);

三、《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镇政规发〔20156号)。



来源:镇江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