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2015-06-29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文中“《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内容、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的内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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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同时废止。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该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相关情形,同时划分了市局和各区县(分)局的审批权限,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当前,为了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我局修订完善了困难减免税的申请条件,并将原由市局承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区县(分)局,以更好地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总体原则,特制定本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提出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将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相比,本公告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调整完善了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有关情形。在“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全部停产、自然灾害造成纳税困难”的基础上,删除了“承担政府任务、全部停产”的情形,增加了“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的情形。二是将以往按困难情形划分市局、区县(分)局两级审批权限,调整为市局将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区县(分)局地方税务机关。三是明确了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纳税人不予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