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被拆迁房屋产权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
扬政房(2008)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房管局关于公布2006-2010年度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住房发﹝2011﹞46号)规定,予以保留。
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被拆迁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每个拆迁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被拆迁房屋的清单、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向扬州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处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2、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处受理注销登记后,在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印章,一份交拆迁实施单位,以便项目审计结帐,一份由拆迁实施单位交被拆迁人,供被拆迁人办理新房产权登记抵税时使用。
3、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在申办资质年检时,应当提交扬州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处出具的上年度拆迁项目的房屋权属拆迁注销登记证明,否则,年检初审不予通过。
4、二00八年七月一日以后开始拆迁的房屋(以拆迁许可证日期为准)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