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市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5〕1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3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4〕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8〕16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市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将部分市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2005年)
根据《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04〕10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将部分市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筹集的比例和标准。市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按照目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我市市区土地对应的等别是:新浦区、海州区土地属于七等,每平方米59元;连云区土地属于九等,每平方米47元。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所有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当地的土地出让面积,送市财政局,同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报送的土地出让面积,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在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分批开具缴款单,办理缴库手续,缴入市级国库。划缴计算公式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对应所在区等别)×15%。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使用。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市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主要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质量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原则上按40%、30%、30%比例安排。经市政府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市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使用由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分别按项目的性质负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每年年底,市国土资源局编制下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出让计划编制下年度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使用计划,市有关部门根据资金计划编制项目计划,并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评审,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在下年年初编入当年部门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出让金实际征收情况按季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项目全面实施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监理制度。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按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管理。
四、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征收、使用的监管。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是中央为增加农业投入、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作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缴、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该项资金征足、收齐、用好。各级财政、国土管理部门要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禁止截留、挪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使用资金,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决算。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监察局、审计局,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对于挪用专账资金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追缴,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五、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适应筹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需要,取消“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增设850103款“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它土地出让金”,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在“基金预算支出项目”第85类“土地有偿支出”下增设8503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反映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