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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创业培训代金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创业培训代金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人社规〔201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人社〔2023〕3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扬州市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现将《扬州市区创业培训代金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8日



扬州市区创业培训代金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城乡劳动者创业素质和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实施意见》(扬发〔2017〕22号)、《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扬府发〔2017〕206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扬两创办发〔2017〕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创业培训工作实际,现制定扬州市区创业培训代金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区创业培训代金券(下称代金券)是发放给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的书面凭证。代金券的使用情况统一纳入扬州市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条  代金券采取自愿申领方式,持券人可根据自身创业需求选择扬州市区范围内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后向本地区就业创业管理机构申请补贴资金材料,就业创业管理机构审核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日,报财政部门复核支付。
第四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认定、发布、监管。
第五条  代金券发放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且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创业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前两年在校生)。
第六条  劳动者可凭身份证,向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创业创新服务机构、院校创业指导中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领。
第七条  发放机构发放代金券后应及时将申领者信息录入就业创业信息管理系统,申领者的资料由资金兑付地就业创业管理机构存档备查。
第八条  代金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代金券面值分别为300元和1000元两种,300元面值的代金券可以参加GYB创业意识培训,1000元面值的代金券可以参加SYB创业能力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培训、网络创业培训。
第九条  代金券实行实名制管理,持券人应于有效期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报名登记,参加创业培训。培训机构应对代金券进行审核验证,如发现有涂改行为的,不得参加培训。就业创业管理机构兑现补贴时如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取消该申报班级补贴。
第十条  创业培训教学管理、资金补贴按照《扬州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和规定执行。持券人培训合格后,培训机构应及时将创业培训情况录入就业创业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扬州市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凭创业培训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学员花名册、学员有效身份证件、培训合格证书、代金券等材料,申报创业培训补贴,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拨付。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代金券发放、使用和资金补贴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向社会公开代金券发放使用的有关情况,设立举报电话。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承诺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培训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取消该培训机构的定点培训资格,追回骗取资金,记入信用档案,培训机构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扬州市区,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