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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州市市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州市市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州市市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州市市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意见
市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规划局、
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局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4〕27号)和《 扬州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5号令),切实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和建设行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城乡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把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提高创新能力,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二、规划管理

1、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统筹,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规划管理。各类管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定期修编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指导各类地下管线建设。各类地下管线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1)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尽量避免干扰交叉;

(2)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随着道路改扩建逐步进入地下;

(3)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4)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3、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提前拟定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由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明确意见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并报市政府纳入年度城建计划。

三、建设管理

4、统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严格规范建设行为,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具备下列条件的地下管线建设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出具审批意见:

(1)规划宽度≥8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地下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2)管径≥300毫米的雨水管、污水管;

(3)管径≥200毫米的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

(4)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

(5)≥2孔的有线电视电缆;

(6)≥2孔的通信电缆;

(7)各类工业地下管线;

(8)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地下管线。

5、随道路、桥梁、隧道、驳岸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根据规划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组织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组织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同步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市政基础设施和地下管线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负责编制地下管线综合方案,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编制地下管线综合施工图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查批准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组织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同步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取得规划审批意见。

(3)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制施工图,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同意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取得建设审批意见、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6、除第5条外的各地下管线部门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提供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档案资料;

(3)编制地下管线规划设计方案,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4)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取得规划审批意见;

(5)编制施工图,并报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取得建设审批意见、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7、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建设、交通、通信、人防、水利、园林、文物、公安等部门管理职责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上述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交通、水利、园林、文物、公安等部门进行非管线建设施工时,严禁掩埋井盖,地上建(构)筑物严禁占压管线。

8、因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协商实施方案和补偿协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下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迁移、改建工作。

9、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地段无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单位和相关权属单位进行补测,并及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地下管线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符合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合同,委托其进行开工前放线,并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工作应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扬州市区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等规范实施。

10、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下管线项目审批时,应检查第9条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

11、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地下管线竣工图。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需变更线路的,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批准后进行。

1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报告。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并及时补建相关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同步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报送。

13、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采用顶管、定向钻等非开挖方式施工时,应当在出入地点设置永久标志并及时通知测绘单位跟踪测绘,在项目竣工后采用物探、测绘等方式实测部分特征点。给水、燃气等地下管线使用非金属材质的管材等,在施工中应沿管道的埋设走向同步布设信号示踪线或其他示踪设施,便于正常的管理维护。

14、建设单位要加强地下管线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落实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管理机构在审批时应当查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的项目审批手续,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

15、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统一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地下管线工程测量图。

16、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下管廊(共同沟)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及鼓励建设地下管廊(共同沟)等设施的政策文件。为保障公益事业的发展,对政府公益性管线租用、购买地下管廊设施的,实行优惠政策。已建设地下管廊(共同沟)等设施的区域,地下管线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地下管廊(共同沟)等设施。

17、地下管线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规划、建设和相关地下管线专业主管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验线手续、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证明和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管线竣工测量数据入库证明等,均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材料。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以上材料,进行二次审核把关。

18、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资料:

(1)地下管线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2)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3)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市城建档案馆应及时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

四、相关部门职责

19、地下管线建设常态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综合管理、分工负责、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20、地下管线信息属于公共资源,为了保证数据处理、数据入库、系统维护和升级、网络管理等能够正常运转,市级财政应予以必要的资金保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日常管理,协调数据更新、维护以及信息共享等工作;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更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信息数据的接收、整理、入库、利用和保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更新的矢量基础地形图、影像图和控制点等有关信息数据与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实现交换共享。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压力管道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21、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2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地下管线信息服务利用专项方案,实行地下管线信息与政府相关部门和专业管线单位共享,签订保密责任书,落实相关制度要求,明确责任人,确保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地下管线的相关资料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开展涉密业务的测绘单位应具备保密能力,并得到属地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23、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及时汇总新增和报废管线的测量成果,于每年1月份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截止到上一年度的管线数据。市城建档案馆应及时对接收的测量成果进行整理和更新入库,并出具测量成果入库证明,作为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验收的重要内容。

24、管线权属单位应制定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管线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按照本市地下管线抢修预案和专业抢修预案组织实施,并在24小时内向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抢修,不得阻碍、干扰。地下管线发生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后管位发生变化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15日内将有关管线信息资料按照要求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五、责任追究

25、违反本意见第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方案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设的地下管线设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26、未按照规划设计建设地下管线或施工过程中擅自更改管线方案未经批准的责任单位,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督查。

27、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8、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专业管线数据未及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而造成损失的,由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自行承担;造成重大事故和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关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29、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备案的,不得投入使用。对于未办理竣工备案就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四十九条责令改正,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0、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其他

31、本意见实施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地下管线工程,须办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备案。

32、本意见适用于市政道路及住宅小区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

33、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参照执行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