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区特困职工养老保险救助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办发〔2007〕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陵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特困职工养老保险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泰州市市区特困职工养老保险救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泰州市委[2007] 8号文件精神,着力改善民生,帮助市区特困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让他们退休后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特制定本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统筹范围内的特困职工,均可享受救助。
1.具有泰州市区城镇常住户籍;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职工;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及其家庭确实无力继续缴费;
4.愿意履行受助义务。
二、资金来源
财政投入500万元。市区特困职工养老保险救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三、申办程序
1.本人申请;
2.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推荐,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并公示;
3.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并与受助人、担保人签订协议;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受助资金,按自由职业者最低缴费标准,为受助人向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受助人受助资格条件进行年审,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救助时限
受助人享受救助年限一般为1-3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受助义务
1.受助人要按照本办法要求签订救助协议。
2.受助人必须承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还款计划在其养老金中扣还受助金本金。
3.受助人经济条件好转时,应终止救助或提前偿还受助金。
六、救助解除
1.受助人偿还完受助金后,救助行为自行解除。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受助人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救助金的,及时追回受助金本息,即行解除救助。
七、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http://www.taizhou.gov.cn/zfxxgk/fdzdgknr/zcwj/qtwj/szfbwj/art/2007/art_3f785b6f3c534d5399286c05635478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