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困难人员帮扶救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镇人社发(2018)65、镇财社(2018)86
各辖区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镇江新区人社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国资局:
为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困难人员帮扶制度衔接机制,促进困难群体应保尽保,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7〕5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7]3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有关参保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困难人员为市民政部门、市扶贫办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确定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低收入人员。(下同)
二、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困难人员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社区、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对其缴费提供补助或资助。允许此类人员选择最低缴费档次参保缴费,其中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由政府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全额代缴,其他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低收入人员由政府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的50%给予补助。
三、已经自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困难人员,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十三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各地民政、扶贫部门与人社部门应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困难人员基本信息共享,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引导困难人员持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从文发之日起实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扶贫办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