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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3〕1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徐政发〔2017〕63号)规定,重新制定。需要重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2018年6月30日前重新发布,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发布的,自动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5日

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大学生创业投融资机制,切实解决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融资问题,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设立“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为促进大学生创业企业项目孵化和成果转化,缓解投融资困难而设立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以“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益化、服务提供专业化”为原则,切实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式

第四条 引导资金从市本级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安排,资金初始规模为30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安排2000万元担保基金用于融资担保及融资补贴,安排1000万元创业投资基金用于股权投资,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规模。引导资金由大学生创业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五条 引导资金使用方向

(一)担保基金直接存入指定合作的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保证金,原则上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保证金的5倍;担保基金产生的利息用于充实担保基金本金、支付融资补贴及必要的管理费用。

(二)创业投资基金用于对股权投资,由受委托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运作。

第六条 引导资金应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合作:

(一)在徐州市域内,开办小企业服务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担保机构、投资管理机构;

(二)贷款及担保机构能够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和担保等融资业务并提供优质服务,担保手续费率不高于2.5%;投资管理机构具有专业的投资管理资质和良好的投资业绩。

第七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区级大学生创业引导资金。

第三章 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在具备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有望形成产业规模的项目时,其自筹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引导资金给予融资或投资扶持。

第九条 支持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徐州市区内,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取得有效的《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其企业入驻在徐州市市级及其以上大学生创业园区内;

(三)发展阶段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公司成立不满5年,实收资本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四)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特色明显,技术较为成熟;

(五)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六)掌握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必需的设施设备;

(七)申请贷款或投资的项目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政策,自主知识产权关系明晰;

(八)具备规范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企业法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

第四章 担保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 担保基金的使用包括融资担保和融资补贴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信用担保,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不需要向担保机构提供实物资产抵押。对贷款企业不能按贷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发生代偿时,剩余贷款本息由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按照协议比例承担。

单户贷款担保金额一般为10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特别优秀的企业最高贷款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最长一年,原则上不予展期。对确需展期的,在确保贷款企业展期期限内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含借款利息)的前提下,经大学生创业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和相关金融机构同意,可展期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同一企业原则上享受融资担保政策不超过二次,总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含展期年限)。

第十二条 融资补贴。对大学生创业企业实际支付担保费用(不含展期和逾期)给予不超过担保金额0.5%的补贴,实际担保费用如低于担保金额0.5%的则不予补贴。融资补贴申请程序由大学生创业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发文通知。

第五章 创业投资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基金可通过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形式获取企业股权,由大学生创业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运行。股权投资产生的收益或亏损,由创业投资基金和被委托投资管理机构按照一定比例获取或承担。

第十四条 直接投资。是指创业投资基金向大学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的投资行为。

(一)对单个大学生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超过创业投资基金规模的20%;

(二)对单个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参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三)对单个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确有需要超过3年的,须经大学生创业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同意;

(四)在投资期内,大学生创业企业其他股东可随时回购创业投资基金持有的股权,回购价格在投资后3年内,按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和同期银行基准利息之和确定;超过3年的,根据同股同权原则按当时市值确定。大学生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创业投资基金持有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股权的,按上述确定的转让价格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

(五)创业投资基金原则上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但享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六)大学生创业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督,并于年中、年末向投资方提供公司的经营报告和财务信息(年终财务报表须经会计事务所审核盖章)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主管部门备案)选定投资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创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投资行为。

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大学生企业只能跟进投资一次,且投资额原则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六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六条 设立徐州市大学生创业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徐州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管委会成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和引导资金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会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召集。

第十七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引导资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审议批准引导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审议批准引导资金的收益分配方案;审定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年度考核结果;审议批准引导资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管委会的决策,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信息发布、申报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监管与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引导资金管理运营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

第七章 申请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受理。申请人向引导资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引导资金管委会办公室进行受理和初审。

第二十条 调研审查。引导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按照引导资金使用类别组织专业人员实地调研,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 审批决策。引导资金管委会对上报意见进行研究,形成审批意见;对管委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引导资金管委会办公室依据审定意见办理相关工作,并按照项目协议履行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管委会办公室除按引导资金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项目协议规定的条款进行监督管理外,还应组织专业人员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引导资金项目和承担企业进行定期走访调研,随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建议意见报引导资金管委会。

第二十三条 受益企业有义务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积极配合引导资金管委会办公室监管,按项目协议履行被担保义务及项目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引导资金管委会办公室须接受管委会的监管与指导,及时报告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每季度向管委会报送上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资金的监管与指导,在引导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年度自评报告的基础上,对资金运作的目标、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和年度绩效考核。管委会可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引导资金管委会办公室上一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引导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徐州市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七条 引导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购置生产、研发设备、生产工艺的改进等方面,不得用于与生产研发无关等方面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申报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引导资金,或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引导资金项目减值或破产清算等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引导资金申请资格,列入引导资金黑名单,进入社会信用档案,并由引导资金管委会办公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