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建房字〔2022〕22号
成文日期2022-04-24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 (
青政办发〔2020〕14号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事项,现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2日
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实施细则
一、对本市集中建设或部分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集中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居住用地全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部分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居住用地或综合用地部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配套费,面积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计算。其中,集中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部分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表》(见附件)中标明的面积免收配套费。
三、2021年6月24日至本细则实施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已提交材料未缴费或已缴费需退费的项目,按照《青岛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中“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办理免收或退费。
四、本通知自2022年4月24日起施行。
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青建城字〔2022〕59号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建房字〔2022〕2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今年4月印发实施。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免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利用非居住用地建设、商品房配建等部分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计算免收面积时应扣除地下规划建筑面积中包含的地下其他免收面积,具体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表》(见附件)中标明的面积免收配套费。
地下其他免收面积包括:人民防空、社区养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等设施建设面积。
二、其他建设类型仍按《通知》规定执行,原则上同一面积不重复享受配套费优惠(含免收)政策。
三、部分建设项目的开发企业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费免收时,应明确项目地下规划建筑面积中涉及的全部配套费免收事项,并确保享受不同优惠(含免收)政策的面积没有重迭;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综合计算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表》相关意见。
四、如国家、省出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优惠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国家、省相关政策为准。
附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表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31日
http://www.qingdao.gov.cn/zwgk/xxgk/cxjs/gkml/gwfg/202209/t20220901_633501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