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文规〔202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行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3-06-21)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充分发挥科研对文化和旅游发展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根据《江苏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文化和旅游发展重大战略和现实需求,探索研究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律,推动文化和旅游与科技融合、创新发展,为文化和旅游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问题、需求、目标为导向,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
第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由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主管,市文广旅局各业务处室及直属单位提出研究需求,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项目的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市文化和旅游科研中长期规划,修改和完善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制定年度申报项目指南;
(二)组织建立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评审工作专家库;
(三)组织开展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成果验收、结项和推广;
(四)监督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实施及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评选和资助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优秀成果,组织开展有关文化和旅游科研学术研讨活动。
第二章 分类与申报
第五条 市文广旅局组织开展本市文化和旅游发展、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以及艺术科学等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理论成果转化和应用对策研究,并对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进行资助和管理。
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注重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研究;重点围绕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江南文化”传承保护与创新、文化和旅游产业升级与科技运用,突出引领性、应用性和对策性。
第六条 市文广旅局每年一次性发布科研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申报范围主要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基础研究:文化艺术、戏剧戏曲、新媒体艺术、音乐舞蹈、美术与设计艺术、文化及旅游管理、图书情报、文博考古、文旅综合研究等基础理论研究。
应用研究:舞台艺术、艺术科技、陈列展览、文物保护、文物管理、图书馆科技、动漫游戏、网络文化及新兴文化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剧本创作、文旅市场监管、旅游业态管理、文旅规划策划、文创产品开发、文化和旅游装备,文旅信息化、智慧化、智能化建设、文化和旅游领域新技术、新场景的创新应用、集成开发研究等。
第七条 市文旅科研项目按年度工作需求设立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重大项目主要资助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理论、综合性较强的问题的研究。
重点项目主要资助文化和旅游领域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的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文化和旅游发展具有指引价值的研究。
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研究,资助对工作中遇到的实践问题具有指导意义的应用研究。
自筹经费项目主要对文化和旅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决策提供有益参考的科研项目予以立项,经费自筹。
根据工作需要,另设委托项目,用于资助文化和旅游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提出的重大内容研究。委托项目需经市文广旅局局长办公室审定通过后,单独立项。
第八条 申报项目须填报《苏州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申报书》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书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项目申请人能否胜任该项目的研究工作及本单位能否提供相应研究条件签署明确意见,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进行文化和旅游研究的素质和能力,并在相关领域中已积累一定的研究成果;
(二)重点项目和委托项目的申报者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一般项目及其他项目申报者应当具有中级(或者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职称。不具备中级职称的,应当由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四)申报人当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他人的项目申报;项目组成员同一年度最多参与2项省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申报。
正在进行市级以上(含市级)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未完成者,不得申报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已完成者,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条 全国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院(所)、文旅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作为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由其科研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组织、审核,并承担科研信誉保证。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项目申报:
(一)未按规定填报《苏州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申报书》的;
(二)项目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申请人未按时完成上一年度项目或完成质量存在较大缺陷的;
(四)同一项目多头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市文广旅局成立苏州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进度评估、结项验收、成果评价等工作,对项目资助方式及额度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的评审应当从选题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报人和项目组成员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立项程序:
(一)市文广旅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按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二)局相关业务处室将资格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书提交评审评委会。评审委员会从选题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并结合项目团队的研究能力、前期研究成果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成员同意方为通过;
(三)市文广旅局根据评审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立项资助项目。对拟立项资助项目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市文广旅局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通过,批准立项后,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已在市级其他相关部门立项的相同或相似项目,不予重复立项。
第十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包括研究报告、系列论文、专著、软件等,具体要求以下达的《苏州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为准。
第四章 项目资助
第十六条 市文广旅局对立项的科研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经审核后拨付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专门用于项目研究。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具体资助类别和方式以发布的通知内容为准。
第十八条 市文广旅局可根据我市文旅事业发展需要调整项目资助类别。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后拨付80%,其余20%为预留经费,在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预留经费不予拨付。
第十九条 为提高科研人员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积极性,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将市文旅科研项目纳入本单位科研工作计划,为项目组成员提供必需的保障条件。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本管理办法和本单位科研管理机构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研究。
第二十二条 市文广旅局将不定期对项目进展、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告知整改意见,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实施整改。
第二十三条 确有正当理由,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延期结项,但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市文广旅局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改变项目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变更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五)延期结项;
(六)中止项目协议;
(七)撤销项目;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文广旅局撤销项目: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三)剽窃他人成果;
(四)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在延期时限内仍不能完成;
(六)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市文旅科研项目,同时,该项目前期拨付经费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追回。
第六章 结项与转化
第二十六条 为科学评估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应当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
第二十七条 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成果的验收由市文广旅局统一组织实施。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苏州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结项申请书》(简称《结项申请书》),连同最终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一并报送市文广旅局,具体要求以下达的结项通知为准。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进行结项评审,以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和《结项申请书》的内容为依据,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对项目成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和对文旅建设的作用等进行客观评价。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结论应通知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验收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1年内对项目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通过验收的项目,经市文广旅局复核确认,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颁发《苏州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结项证书》,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三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可申请免于验收:
(一)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奖励的;
(二)提出的对策建议得到市委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或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项目成果(含阶段成果)被市级以上报纸、刊物采用的;
(四)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填写《结项申请书》,应注明免于验收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材料一同提交。
第三十一条 市文广旅局拥有苏州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结项成果的永久免费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鼓励出版或在学术刊物、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发表苏州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成果。项目成果一般在境内出版刊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境外出版刊发的,应当报经市文广旅局批准。发表的项目成果应当注明“苏州市文广旅局科研项目”字样以及项目编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施行,原《
苏州市文化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苏文规字〔2015〕2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