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9〕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 苏府〔2008〕135号)、《
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 苏府〔2009〕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改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和发展,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现对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
(一)明确界定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的被征地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残疾人员。
零就业家庭是指被征地农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均失业家庭、单亲失业家庭等。
(二)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认定流程。申请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身份证、户口簿、被征地农民身份的有效证明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填写《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有关填表要求和表式见附表1)。各类认定对象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须提供《城镇低保证》;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须提供本人申请、家庭成员相关资料;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须提供《农村低保证》;单亲失业家庭须提供离异证明;残疾人员须提供《残疾证》。
以上材料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提供原件外,其余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的申请材料经社区(村)逐级上报后,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由就业管理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上记载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及其类别。被征地农民持有记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确认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可以享受相关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对各类用人单位当年吸纳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最长不超过3年。
(四)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岗位用工补贴。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对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的女45周岁和男55周岁以上市区户籍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200元/月的岗位用工补贴,补贴时间暂定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二、积极援助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
(一)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为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同时给予岗位补贴。不再重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按《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同时参加养老和医疗社会保险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对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所需经费从财政专项经费中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免费进行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
三、 大力扶持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
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开业指导、项目的征集咨询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被征地农民可凭结业证书、自办实体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可按规定申请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给予 2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创业孵化基地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可给予减免租金的优惠。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
四、调整征地补偿费用
从2010年1月1日起,当年批准的征用土地项目,涉及征地安置补偿费用的,作以下调整:
(一)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由现在的25000元提高至30000元,转入个人帐户;
(二)从政府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的金额,由现在的每亩20000元提高至25000元,转入统筹帐户;
(三)第三、四年龄段人员的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由现在的10000元提高至15000元,列入征地成本。
上述资金,全部进入财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专项用于促进就业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五、分步实施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
为稳妥处理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实施步骤上,采取1999年至2003年为第一阶段,1998年前为第二阶段的划分方法来组织实施。
(一)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户籍在市区范围内,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其身份认定和信息采集工作,按照社区、街道、区、市逐级申报审核的工作流程,于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
1.申报。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于2009年7月31日前,至原征地时户籍所在村(社区)进行申报(有关填表要求和表式见附表2)。
2.初审。村(社区)具体指导申报人员完成表式的填报,并负责对申报人员的信息进行初审、采集、整理、上传。街道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以及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村(社区)上报的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后,由村(社区)和街道汇总,并生成电子表格。
3.公示。由区政府对街道上报人员汇总表格审定后在被征地农民原征地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于2009年9月30日前报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
4.确认。市国土资源部门于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各区上报的人员汇总名单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返回各区,同时抄送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
(二)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中的劳动适龄人员,即女性16周岁至55周岁,男性16周岁至60周岁的人员,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失业或灵活就业的,可由个人按《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规定参保。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按《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对
苏府〔2008〕135号文发之日处于劳动适龄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不间断参保缴费推算,预计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可由本人于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后提出申请,并按退休审批权限管理分工,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在2010年2月底前,到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不足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填表要求和表式见附表3)。补缴对应年度按照向前推移的办法确定,补缴金额根据2009结算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1369元和补缴对应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企业与职工个人合计缴费比例计算。
(三)养老年龄被征地农民享受征地保养金。
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底前被征地农民中的养老年龄人员,即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人员,且未享受按月领取的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征地保养金等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可申请享受征地保养金。已领取的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低于征地保养金标准的,可在按规定办理原待遇停止领取手续后,申请享受征地保养金。领征地保养金期间,经批准按月领取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征地保养金停止发放。
1.申请。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于到达养老年龄之月,至原征地时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享受征地保养金申请(有关填表要求和表式见附表4),经街道初审并生成电子汇总表格后报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2009年10月31日前到达养老年龄的人员,其征地保养金申请手续可与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手续一并办理。
2.发放。每月5日前,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将新增申请征地保养金人员名单(附电子表格),发至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征地保养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其中,在
苏府〔2008〕135号文发之日前到达养老年龄的,其征地保养金从2008年12月起发放,其余人员从到达养老年龄的次月起发放。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征地保养金期间死亡的,由家属及时向征地时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申报,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按500元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
3.资金渠道。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民的征地保养金及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用款计划按月划拨。年终由市财政统一与区财政结算,结算比例为市财政负担70%,区财政负担30%。
(四)1998年底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1998年底前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在第一阶段工作基本完成后,再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六.建立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审核机制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开展申报认定和审核发放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的身份性质,对历次征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比较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进行身份确认;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合理安排,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的工作力度,认真地对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及手续进行审核,对享受征地保养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并确保保养金按时足额发放。对故意弄虚作假,虚领、冒领,骗取征地保养金者,一经查实,除立即追回保养金款项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继续做好2004年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在2004年1月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按照《
市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 ( 苏府〔2007〕128号)执行。
本文所指市区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等三城区,其他各区、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1999~2003年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报表
3.苏州市区1999~2003年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不足缴费年限补缴申请表
4.苏州市区1999~2003年被征地农民保养金申请表